勞動權益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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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新法 2026/7/1 上路:定義、罰則,以及當霸凌者就是老闆時怎麼辦

2026-09-02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到現在剛滿兩個月。

在這之前,職場霸凌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定義,只能靠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那句概括的「不法侵害之預防」處理。現在它有了定義、有了程序、有了罰則,而且有一條專門處理「霸凌者就是老闆」的機制。

四個重點:

  1. 有定義了——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構成要件明確化
  2. 雇主依規模有義務——10 人以上要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要有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3. 罰則很重——違反防治義務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處 5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4. 最高負責人單獨規定——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依第 46 條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有外部申訴機制

一、法定定義,逐句拆開

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原文: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拆成五個要件:

要件 意思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有位階或影響力的落差。不限於直屬主管,資深同事、有實質影響力的人都可能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這是分水嶺。嚴格的管理不是霸凌,超出業務必要才是
持續 原則上要反覆、有一段期間
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要有實際的健康損害,不是單純不愉快
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單次也可能成立,只要夠嚴重

最後那個但書很重要。它讓「一次的、但極嚴重的」行為也能被處理,不必等到累積成模式。

二、哪些不算霸凌

這一段最多人搞錯,也最需要講清楚——因為誤解會傷害兩邊:真正被霸凌的人不敢申訴,而正常的管理行為被貼標籤。

關鍵在「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這一句。 以下原則上不構成霸凌:

判斷的軸線不是「我覺得難受」,而是「這件事在業務上有沒有必要、範圍合不合理」。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要求在業務上找不到理由只針對特定人而且持續,那它就往霸凌那一邊靠。

三、雇主的義務,依規模不同

依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

僱用勞工人數 義務
不分規模 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
10 人以上 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0 人以上 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依職安署說明,新制的五大重點還包括:

「調查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和「登錄於指定網站」這兩項,是新制真正的牙齒。前者防止自己人查自己人,後者讓案件無法在內部消化掉。

四、罰則

情形 依據 罰鍰
違反第 6 條第 2 項防治義務,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職安法第 43 條 5 萬至 300 萬元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 職安法第 46 條 1 萬至 100 萬元

第 46 條那條是新的,而且方向不同:它罰的不是「機構沒做好防治」,是「這個人做了霸凌」。

五、最重要的一條:當霸凌者就是最高負責人

舊制有一個結構性的死結。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早就要求雇主「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但那個程序是雇主自己建立、自己執行的。

於是當霸凌者就是負責人本人時,申訴管道等於是向他本人申訴。

這不是理論上的問題,是制度上必然的結果。一個把申訴、調查、認定全部交給同一個人的設計,在那個人就是被申訴人時,它保護的是他,不是你。

新制針對這一點做了兩件事:

  1. 外部申訴——勞動部訂有《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再是向他本人
  2. 對人的罰則——第 46 條直接罰最高負責人本人 1 萬至 100 萬元

這是新制與舊制最實質的差別。

六、私立學校的教職員,請特別看這一段

如果你在私立學校工作,你可能已經知道一件令人洩氣的事:《勞動基準法》不保護編制內的你。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的,是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編制內教師與職員並不適用。所以勞基法第 22 條的工資全額給付、第 74 條的檢舉人保護,都用不到編制內的人身上。

但職安法不一樣。

所以: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不論編制內外,都是職安法上的勞工,都受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保護。

這是一件值得知道的事:2026 年 7 月 1 日之後,那個長年存在的保護缺口,在職場霸凌這一塊被補上了。你在勞基法上被排除,不代表你在職安法上也被排除。

七、如果這部法在 2023 年就存在

法條讀起來總是抽象。用一個真實的、已見報的案子來推演,會具體很多。

2023 年,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發生一連串爭議。以下僅使用已刊登的媒體報導內容,不涉及訴訟中的個案是非。

當時的事實(依報導):

如果新法當時就在,會有哪些不同?

① 編制內的人也有法可用。 總務主任若為編制內,在勞基法上不受第 74 條保護——這是我們在〈檢舉之後被報復〉那篇談過的缺口。但在新制下,他是職安法上的勞工,可以直接依職場霸凌專章提出申訴

② 申訴不必經過被申訴人。 當被申訴人是校長(該校的最高負責人層級),舊制下的內部申訴管道形同虛設。新制可循地方主管機關的外部申訴途徑。

③ 學校有法定的程序義務。 該校規模遠超過 30 人,依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依職安署規定,調查人員須利益迴避,案件與處理結果須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這幾項義務本身就可被檢查、被裁罰,不必先證明霸凌成立。

④ 有對人的罰則。 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霸凌行為,依第 46 條直接處 1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⑤ 「加不必要的工作直到人撐不住」這種型態,在新法下有了名字。 第 22 條之 1 的要件包含「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與「持續」——持續指派欠缺業務必要性的工作、針對特定人增加流程與負荷,正落在這個定義的射程內。舊制下這種事只能歸類為「管理風格」,新制下它是一個可以被具體檢驗的法律要件。

過渡規定:舊事也能申訴。

依職安署說明,7 月 1 日(含當天)以後才向公司提出的霸凌申訴,不論該霸凌行為發生在 7 月 1 日前或後,一律照新規定處理。7 月 1 日前已受理但尚未結案者,不用中斷、不用重來,直接用新制辦到結案。

也就是說,新法上路前發生的事,現在提出申訴,走的是新制。

但實務上仍有限制:行為人或申訴人已離職、時間久遠導致事證滅失、健康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難以證明,都會影響案件能不能成立。愈早提出,愈容易處理。

八、但有一件事,舊制就已經要求了

前一節談的是「如果新法當時就在」。可是有一項義務不必等新法——它從民國 103 年就存在。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自民國 102 年修法起,就要求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增訂、同月 3 日施行,把那句話具體化。舊版即要求雇主採取暴力預防措施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項目包括:

並且——這一項是重點: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教育部並編訂了該計畫的範本,函送各級學校參考。

這一段的實務意義:你不必證明任何人被霸凌,就能查出違法。

如果你的工作場所僱用勞工達 100 人以上,現在就可以問三個問題:

  1. 有沒有一份書面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2. 有沒有「事件之處理程序」?員工知不知道出事要找誰?
  3. 有沒有執行紀錄?(依規定應留存三年)

三個都沒有,那就是違反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這是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可以被實地檢查、也可以被裁罰的——而且完全不需要先跑一遍霸凌認定。

一所百人以上的學校或企業,若在 2023 年還沒有這份計畫,那不是「新法還沒上路」,而是已經欠了九年

2026 年 7 月 1 日之後,義務只有更重:10 人以上要有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要有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九、遇到了怎麼辦

  1. 先確認你的雇主規模——10 人以上就該有申訴管道且公開揭示;30 人以上還要有防治措施與懲處規範。找不到?那本身就是違法,可以直接向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2. 記錄:時間、地點、在場的人、原話——霸凌的認定要件包含「持續」,而持續要靠紀錄證明。單次事件也記,因為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
  3. 保留醫療紀錄——「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是要件之一,而第 43 條的重罰要件是「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身心科的就診紀錄與診斷證明,在這裡的份量很重。
  4. 書面申訴,留存收件證明
  5.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走外部管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不要只在內部繞。
  6. 同時涉及性騷擾時,程序分軌但事實可合併調查——依職安署說明,雇主應分別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辦理,可合併安排訪談以避免重複詢問。
  7. 諮詢管道:1955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800-068-580。

資料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22 條之 1、第 43 條、第 46 條(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法》2026/7/1 正式上路 防治職場霸凌 QA 一次看〉。PDF
  3. 勞動部,〈配合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將上路 勞動部發布子法及配套措施〉。連結
  4. 勞動部,〈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連結
  5. 教育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教育部編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範本。
  6.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增訂)。全國法規資料庫
  7. 關鍵評論網,2023 年 8 月,〈教員薪資單暗藏扣款,衛道中學長期違法扣「互助金」〉。連結
  8. 中央社,2023 年 9 月 28 日,〈台中衛道中學神父遭控詐領公款 校長被發起罷免〉。連結
  9. 鏡週刊,2023 年 11 月 8 日,〈【校長帶頭搞霸凌3】校長、總務主任為採購互槓 台中衛道掀罷免風波〉(FTNN 轉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