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檢舉公司違法,最怕的不是檢舉沒用,而是檢舉之後被秋後算帳。
這個顧慮是合理的,而且法律早就想到了。
簡答:雇主不能因為你檢舉而動你,而且動了也沒用——那個處分「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同條第 3 項只有八個字,但份量最重:「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罰則在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即 45 萬元)。
這一條總共七項,大部分人只知道第一項,但真正有力的在後面。
第 1 項|你有權檢舉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注意「及其他勞工法令」——不限於勞基法,職安法、性平法、勞保條例的違反都算。
第 2 項|雇主不能報復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是很寬的一句話。過去一直有、其他同仁都有的福利,突然只有你沒有,這也算。
第 3 項|報復無效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第 4 項|六十日內要給你書面答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 5 項|你的身分要保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第 6 項|洩漏身分要負責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7 項|另有辦法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般人以為被違法調職之後,要「去告他、請求撤銷」。第 3 項講的不是這個。
「無效」的意思是:那個處分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不是等到法院撤銷才失效。
實務上的意義是:
這跟「事後求償」是完全不同的位置。你不是在爭取一個新的權利,你是在主張一個從來沒有消失過的權利。
但有一個前提要先確認:你適不適用勞基法。
第 74 條保護的對象是「勞工」。如果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一條就用不到你身上。
私立學校特別要注意:編制外工作者(不含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起適用勞基法,編制內教師與職員則不適用。詳見〈私立學校可以未經同意從薪水扣錢嗎?〉。
沒有雇主會在調職令上寫「因為你去檢舉」。他會寫:
所以爭點幾乎不會是「法律准不准」,而是「這個處分到底是不是因為檢舉」。
這件事怎麼證明?靠時序。
法院和勞工局在判斷因果關係時,會看:檢舉在前還是處分在前?中間隔多久?處分的理由是新出現的還是舊事重提?同樣情形的其他人有沒有被一樣對待?
所以如果你正在經歷這件事,現在就開始記日期。哪一天檢舉、哪一天被約談、哪一天收到人事令、對方口頭說了什麼。這份時序表就是你最重要的東西,而它只有你做得出來。
以下是 2023 年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一連串爭議的公開報導時序。之所以拿它當例子,是因為它把上一節說的「時序」演得非常清楚。
以下每一項都註明出處,涉及爭訟的部分同時列出校方說法。
| 時間 | 事件 | 出處 |
|---|---|---|
| 2023-06 | 約僱人員遭資遣,經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僱傭關係 | 關鍵評論網 |
| 2023-06 | 該員發現薪資單「應扣項目」有奠儀費、禮金費,向台中市勞工局檢舉 | 關鍵評論網 |
| 2023-08 前 | 勞工局認定「工資未全額給付」,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通知立即改善 | 關鍵評論網 |
| 2023-08 | 校方退還該員一年期間遭扣之 1,600 元;同時修改人事系統,刪除薪資單應扣細項 | 關鍵評論網 |
| 2023-08-23 | 三立新聞報導 | 上方影片 |
| 2023-09 初 | 校方以「連續詐領公款」提告總務主任范玉言神父 | 中央社 |
| 2023-09-26 | 校方發人事調動令,要求范玉言完成交接 | 中央社 |
| 2023-09-28 | 教師節。校方請律師監交,范玉言遭調離總務主任職務,降調輔導室助理員 | 中央社、鏡週刊 |
| 2023-09-28 | 范玉言以「違法解職、黑箱採購」發起連署罷免校長 | 中央社 |
| 2023-09-28 | 校方聲明:范男指控均非事實,已涉污衊毀謗、毀損校譽,將蒐證循法律途徑 | 中央社 |
校方的說法(併陳):校方表示范男涉及連續詐領公款,已於三週前提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一切交由司法調查;另指范男對校長的指控均非事實。范玉言則表示調職理由不正當、未經法律程序即造成名譽毀損,並寄發存證信函予校長。
本文不對該詐領公款案的是非表示意見。該案為兩造互控、司法調查中,結果應由法院認定。截至本文發布日,未查得該案之判決結果。
引用這個時序的目的只有一個:說明第三節講的「時序是關鍵證據」在真實世界長什麼樣子。每一個日期都來自公開報導,讀者可以自己判斷。
這個案子還揭露了一件很少被討論的事。
同一所學校、同一段期間,兩個人遭遇了性質類似的不利處分。但他們受到的法律保護,可能完全不同:
| 身分 | 適用勞基法? | 受第 74 條保護? | |
|---|---|---|---|
| 檢舉互助金者 | 約僱人員(編制外) | 是 | 是 |
| 遭調離主管職者 | 編制內主任 | 依規定否 | 依規定否 |
編制內的私校教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然也不適用第 74 條的檢舉人保護。
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是制度設計的結果:同一個屋簷下,聘用形式不同,勞動法上的保護就不同。愈資深、愈接近核心的人,反而愈可能落在勞基法的保護範圍之外。
如果你在私立學校、財團法人、或任何有「編制內外」之分的機構工作,這一格值得你現在就去確認清楚。查你的聘約,以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的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
特別提醒:自願離職書。
前述案例中,據《鏡週刊》報導,調解過程曾有人自稱執業律師,勸該名行政人員簽署自願離職書,稱簽了才能拿資遣費;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查詢後,發現查無此會員。校方對相關指控予以否認。
不論該案細節如何,原則是清楚的:資遣費是法定的,不需要用簽自願離職書去換。而且一旦簽了,性質就從「雇主違法終止」變成「勞資合意終止」,你所有的救濟途徑會同時消失。
遇到自稱律師的人,可至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各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查詢系統核對,免費且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