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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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桌上有人自稱律師:怎麼查證、查到是假的怎麼辦

2026-09-02 | 本文引用 6 項來源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勞資調解、協商、或任何談判場合,有人遞名片或口頭表示「我是律師」——這件事一分鐘就能查證,而且應該查。

三句話:

  1. 查證只要一分鐘——執業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公會,到全國聯合會網站輸入姓名即可,免費、即時。
  2. 冒充律師未必構成犯罪——律師法第 127 條要同時具備「辦理訴訟事件」與「營利意圖」。在調解場合口頭自稱、又沒收錢,這一條未必用得上。法條有洞。
  3. 真正保護你的是「不要簽」——因為多數傷害發生在簽名的那一刻。萬一簽了,民法第 92 條還有撤銷權,但只有一年

一、先講最實用的:怎麼查

執業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公會。 這是強制的,沒有例外。所以查詢公會會員名冊,就能確認對方是不是執業律師。

管道 怎麼用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twba.org.tw) 網站設有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即可
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同樣可依姓名查詢
各地方律師公會 對方若自稱屬於某公會,可直接致電該公會查詢

查詢免費、即時,只需要姓名。

查不到 = 不是執業律師。 沒有「可能還在辦手續」「他是在別的地方執業」這種例外——執業必須入會,入會就在名冊上。

當場怎麼問,不失禮又問得到

不必質問。用程序性的說法就好:

真的律師對這些問題完全不會有反應——那是日常。會閃避、轉移、或反過來質問你為什麼要問的,才需要注意。

問到姓名之後,當場用手機查,一分鐘。

二、冒充律師在法律上是什麼——以及它的限制

這一段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有兩個,而且必須同時具備:

要件 內容
客觀 辦理訴訟事件
主觀 具有營利意圖(有收取報酬的打算)

依實務見解,「訴訟事件」的範圍包含起訴前撰寫書狀、到庭告發、告訴、自訴等階段行為,不限於法院審理中的案件。

但這裡有一個實務上的缺口:

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屬行政調解程序,與法院的訴訟程序不同。一個人在調解場合口頭自稱律師、沒有撰寫訴訟書狀、也沒有收取報酬——第 127 條的兩個要件都可能不該當。

同法另有兩條相關規定:

這三條處理的都是「以律師業務營利」的情形。

至於單純在非訴訟場合口頭自稱律師,《律師法》並沒有一條專門處罰它。

這不是說做這件事沒有代價,而是要換一條路走——

三、換一條路:詐欺與撤銷權

如果對方用假身分讓你做了某個對自己不利的行為,重點不在「他冒充律師」,而在「他因此得到了什麼」。

刑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若行為人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或使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可能構成詐欺。

以勞資爭議為例:如果目的是讓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而簽了之後雇主就免付資遣費——那個「免付」就是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是否成立仍須依個案事證認定,但這是比律師法更貼近的方向。

民事:民法第 92 條的撤銷權

這一條是最實用的: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意思是:你在受騙的情況下簽的東西,可以撤銷。

但有期限——《民法》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兩個期間都要滿足:發現後一年內,且距離簽署未超過十年。

所以如果你曾在類似情況下簽過文件,現在才知道對方身分是假的——一年的鐘,是從你「發現」那一刻開始走的。

四、為什麼有人要這樣做

因為它有效,而且成本低。

在談判桌上帶一個「律師」,作用不在法律,在心理:

而多數人不會查。 因為在那個場合質疑對方的身分,感覺很失禮、很衝突。這正是它有效的原因。

理解這一點之後,查證就不再是不禮貌的事,而是基本程序。

五、遇到了怎麼做

當下:

  1. 問姓名與所屬公會,用程序性的說法(見上方提示框)
  2. 不要簽任何東西。帶回家看、說要諮詢,都是正當的
  3. 要求書面——對方主張的任何法律意見,請他寫下來
  4. 如果是可以錄音的場合(你本人參與的對話),留紀錄

當場或事後查證:

  1.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務部的查詢系統輸入姓名
  2. 查無此人 → 保留當時的紀錄(名片、簽到表、會議紀錄、通訊訊息)

查到是假的:

  1. 若你已簽署文件 → 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撤銷,注意一年期間。撤銷宜以存證信函為之,保留送達證明
  2. 若涉及財產上損失或不法利益 → 可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認定
  3. 若對方是機構派來的 → 該機構在同一程序中的其他主張,也值得重新檢視
  4. 諮詢真正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扶助;各地方律師公會亦有免費法律諮詢

一分鐘的事

這整篇文章可以濃縮成一句:

在任何有人自稱律師的場合,問名字,然後查。

查詢是免費的、即時的、而且對方如果是真的,他不會介意。

資料來源

  1. 《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28 條、第 1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民法》第 92 條、第 9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刑法》第 339 條。
  4. 《勞資爭議處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5.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查詢系統。twba.org.tw
  6.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關於律師法第 127 條「辦理訴訟事件」之範圍。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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