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遇到了怎麼辦:蒐證清單、你手上有哪些法律,以及主管機關踢皮球時怎麼往上打

2026-09-02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這一頁是給正在經歷的人看的。不談理論,只講現在該做什麼

三個原則:

  1. 先分流,再提出——同一件事往往同時涉及好幾部法律,主管機關不同、程序不同。分別提出,不要只走一條。
  2. 一切要書面,一切要留文號——口頭承諾在承辦換人之後就不存在了。
  3. 主管機關不處理,不是終點——上面還有訴願、行政訴訟、監察院、上級機關。擺爛本身也是可以被處理的事。

一、先分流:你這件事該找誰

同一組事實,常常同時是好幾件事。分開走,各有各的法定程序與時限。

你遇到的 主管機關/程序 主要法律
扣薪、加班費、資遣費、工時 勞務提供地的地方政府勞工局/勞動局 勞動基準法
違法解僱、資遣爭議 勞資爭議調解(地方政府,免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
職場霸凌 事業單位內部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向地方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未建立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無申訴管道 勞動檢查機構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校園性別事件 學校性平會 + 學校主管機關(教育局) 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治理、內部控制、採購 教育主管機關(教育局/國教署/教育部) 私立學校法
教師身分上的措施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再申訴) 教師法
涉刑事(竊盜、偽造文書、洩密、妨害秘密) 地檢署 刑法

「分別提出」不是重複告狀,是走完各自的法定程序。

一個機關以「非本機關權責」不受理,只代表那一條路不通,不代表其他路也不通。而且依行政程序法,機關認為無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不是把案子退回給你。

如果你收到的是「請逕洽某某機關」,可以請求它依法移送並副知你。

二、蒐證:四大類,現在就開始

證據不是出事後才蒐集的,是出事前就該在手上的。

① 身分與契約(決定你適用哪部法)

② 事件本身

③ 對照組(這一類最容易被忽略,但最有力)

這一類是證明「差別待遇」與「選擇性執法」的核心。(見〈檢舉之後被報復〉)

④ 健康與醫療

最重要的一句:雇主系統裡的東西,現在就備份。

薪資系統、出勤系統、公文系統、email、共用磁碟——你的存取權隨時可能被切斷,而且系統內容可能被修改。

備份你依法有權取得的、與你自身權益有關的資料。不要去拿與你職務無關、或屬於他人隱私的東西——那會讓你從主張權利的人變成被追究的人。

三、你手上有哪些法律

法律 保護你什麼 適用範圍要注意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私校編制外適用
勞基法第 74 條 申訴後不得為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身分應保密 同上
勞基法第 11 條 資遣須符合五款事由之一 同上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2026/7/1 起) 職場霸凌防治;雇主依規模有義務 適用各業,私校編制內外皆適用
職安法第 46 條 最高負責人為霸凌行為人,罰 1 萬~100 萬 同上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 24 小時通報義務;未通報罰 1 萬~15 萬 各級學校
政府資訊公開法 向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任何人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 任何行政程序

注意最後兩列——那兩部法不是用來對付雇主的,是用來對付「不處理你的機關」的。

四、主管機關踢皮球、擺爛怎麼辦

這是最多人卡住、也最少人知道還有路可走的地方。

路徑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卷宗

先搞清楚機關到底做了什麼。

向該機關申請提供本案相關政府資訊——來文、簽辦、函覆、調查紀錄。機關全部或部分拒絕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你

拿到卷宗,你會看到三件事:機關實際做了什麼、被檢舉單位回覆了什麼、以及你的檢舉內容是怎麼被處理的

路徑二:訴願

對機關的處分(包括駁回你的申請)不服,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路徑三:行政訴訟

訴願駁回後,可提起行政訴訟。

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者,可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這是專門處理「不處理」的訴訟類型。

路徑四: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有調查權,可提出糾正、彈劾。

而且它確實會動。近年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校園事件的方式,監察院已作出多起糾正——而且被糾正的不只學校,包含教育局本身:

陳情時附上完整時序與文號清單,比寫五千字的控訴有用得多。

路徑五:上級機關與民意代表

五條路可以同時走,而且應該。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訴願、監察院陳情、上級機關反映,彼此不互斥。

唯一有嚴格時限的是訴願: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這個時限錯過就沒了,其他的沒有那麼急。所以收到任何書面處分,先看有沒有教示條款(告訴你可以在多久內向誰救濟),並把日期記下來。

五、關於「檢舉之後身分被知道了」

如果你的檢舉內容被原封不動轉給被檢舉單位,導致對方知道是你:

具體怎麼做:申請卷宗(路徑一)確認函轉時是否遮蔽 → 若未遮蔽,可據此向該機關政風單位反映、向上級機關陳情、並向監察院陳情。

(完整說明見〈檢舉學校違法,主管機關卻把檢舉函轉給學校「查處」〉)

六、一頁清單

做:

不做:

諮詢:

資料來源

  1.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2 條、第 7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2 條之 1、第 43 條、第 46 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政府資訊公開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5.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6. 教育部,《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連結
  7.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信箱;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教育部行政救濟案件查詢系統。
  8. 監察院糾正案文。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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