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簡答:不可以,但前提是你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從薪資扣款,違反本條,依同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但私立學校是特例。私校工作者分成兩種,只有其中一種適用勞基法:
所以同樣被扣薪,你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決定了勞工局管不管得到。
2023 年,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遭校內約僱人員檢舉未經同意自薪資扣除「互助金」,經台中市勞工局勞動檢查後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以下是當時兩家電視台的報導:
本文以這個案子為例,說明三件事:私校員工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未經同意扣薪的法律界線在哪、以及這類違規在台灣有多普遍(答案是:很普遍,見第三節)。
這是私校員工最常卡住的一關,而且勞動部的公告寫得極為拗口。白話翻譯如下:
| 你的身分 | 適用勞基法? |
|---|---|
| 編制內教師 | 否 |
| 編制內職員 | 否 |
| 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 否 |
| 編制外行政、職員、約僱人員 | 是 |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 是 |
| 行政人員兼任教學工作 | 是 |
「編制外」的法定定義是: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1]
「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的定義是: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或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1]
為什麼是 103 年 8 月 1 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公告私立學校不適用勞基法。後因「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改為公告適用,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1]
換句話說,你如果是編制外的學校職員,你早就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了——只是很多學校和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這條的意思是:
違反第 22 條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很多人以為被扣薪是自己運氣不好、遇到爛雇主。不是的。我們把台中市政府公告的裁罰資料整份下載回來逐筆統計,結果如下:
| 台中市違反勞基法裁罰公告 | 數值 |
|---|---|
| 統計範圍 | 2024-08-01 至 2026-07-31(兩年) |
| 裁罰總筆數 | 2,186 筆 |
| 其中違反第 22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 | 563 筆 |
| 第 22 條占全部裁罰比例 | 25.8% |
| 第 22 條罰鍰總額 | 19,960,000 元 |
| 第 22 條平均罰鍰 | 35,453 元 |
| 其中裁處最低額 2 萬元者 | 345 筆(61.3%) |
| 兩年內重複違反第 22 條之單位 | 17 家 |
每四張勞基法罰單,就有一張是「薪水沒有全額給你」。這是台中市最常見的單一違法類型。
同一份公告中,教育機構共受罰 65 筆,其中 19 筆為違反第 22 條。以下為公告名單中因「工資未全額給付」受罰的學校與教育機構(括號內為公告所載負責人):
| 單位 | 違反條款 | 罰鍰 |
|---|---|---|
| 宜寧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宜寧高級中學(何財源)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 20,000 元 |
|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高榮利)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 20,000 元 |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陳坤盛)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 20,000 元 |
| 臺中市非學校型態道禾實驗教育機構(曾國一)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 20,000 元 |
| 臺中市非學校型態道禾實驗教育機構(曾國一) | 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第 38 條第 4 項 | 160,000 元 |
| 臺中市私立大學門文理短期補習班水利分班(張睿嫺)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 | 40,000 元 |
公告制度是怎麼運作的。依《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事業單位處以罰鍰後,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這是法定的公開資訊。
但要注意兩件事:
以上是本文對衛道中學案的處理:該校未出現在此份公告名單上——但該案發生於 2023 年,不在本份資料的時間範圍內,且校方於接獲勞工局通知後已辦理退款,故本文不主張該校曾遭裁罰,僅陳述勞工局之認定,如下節所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公告〉開放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set/87046),取用日期 2026-09-01。統計由本文自行計算,筆數與金額均經交叉驗算。
以下是一個完整走完「發現扣款 → 檢舉 → 主管機關認定違法 → 退款」全程的真實案例,由多家媒體報導。之所以值得完整讀一次,是因為它把上面每一條法規在現實裡長什麼樣子都演過一遍。
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於 2013 年通過校內「教職員工婚喪互助辦法」:校內全職教職員、代理教師結婚,或配偶、父母喪亡時,教師每人收 200 元、教職員工每人 100 元,作為彼此互助之用。[2]
問題不在制度的善意,而在執行方式:後來新進的員工多半不知有此規定,校方未經其同意,一律直接從薪資扣除。[2]
第 5 點的數字值得單獨看。依報導所附之 6 月薪資單:
錢照扣,只是從薪資單上看不見了。這是本案最值得每一位受薪者記住的一點:薪資單上的「應扣合計」與「表列細項」對不起來,就是有東西沒讓你看到。拿出你這個月的薪資單加一次,一分鐘的事。
上述經過的電視新聞報導,見本頁開頭兩支影片。
互助金爭議之後,校內總務主任、神父范玉言開始寄連署信給教職員。他在連署書中指人事室明知程序於法不合、也已遭勞工局糾正,卻毫無作為;連署書並提及校長有不當人事任用等問題,呼籲教職員連署罷免校長陳秋敏。[2]
2023 年 9 月 26 日,校方發出人事調動令要求范玉言完成交接;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校方請律師作為第三方公正人協助監交,范玉言遭調離總務主任職務。校方表示,范男涉及連續詐領公款,已於三週前提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3]
范玉言則表示,校方調職理由不正當、處理過於草率,「我是個神父,這件事未經法律程序、筆錄約談,已造成名譽毀損」,並寄發存證信函予校長。[3]
2023 年 11 月,《鏡週刊》以〈校長帶頭搞霸凌〉系列專題報導本案,內容包含校內採購爭議、行政人員遭解聘等指控。[4]相關指控校方均予否認。
關於互助金:校長室對全校教職員工發出公開信,強調互助金「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到學校帳戶」,校方僅是「代收、代轉」給當事人;互助金是「集合眾人之力給予祝賀或安慰」,方便起見才直接從薪資扣。人事室亦公告「從現在《勞基法》的角度,的確需要徵詢各位意願」,並自 8 月起徵求參與代扣制之意願。[2]
關於校長未被扣款:校方回應,校長職務津貼中本就包括同仁的婚喪、生育禮金,再扣等於「紅白包都重複給」,故自 2014 年起停扣。[2]
關於罷免連署:校方發出聲明,指范男「因校長違法解聘、採購黑箱」等指控均非事實,已涉及污衊毀謗、毀損校譽,將蒐證循法律途徑。[3]
關於周刊報導:校方表示范玉言之事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宜對外發言;另指蕭姓人員係於十月自行請辭,所謂「不當解雇」實為校方與其討論資遣,後亦繼續聘僱,指控子虛烏有。[4]
本文不對訴訟中的個案是非表示意見。詐領公款案與相關名譽爭訟為兩造互控、司法調查中,結果應由法院認定。截至本文更新日,未查得 2024 年至 2026 年間之判決或處分結果。
本文引用本案的目的只有一個:台中市勞工局對「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認定,是一個已經確立、且與訴訟無關的行政事實——它證明了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在私立學校確實有效,而且確實有人靠它把錢要了回來。
一個實務提醒:本案中,調解過程曾有人自稱執業律師,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查詢後發現查無此會員。[4]調解或協商場合遇到自稱律師者,可至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各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查詢系統核對,查詢是免費且即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