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私立學校可以未經同意從薪水扣錢嗎?勞基法第22條、編制內外之分與衛道中學互助金案

2026-09-01

簡答:不可以,但前提是你適用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從薪資扣款,違反本條,依同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但私立學校是特例。私校工作者分成兩種,只有其中一種適用勞基法:

所以同樣被扣薪,你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決定了勞工局管不管得到。

這兩則新聞報導是本文的起點

2023 年,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遭校內約僱人員檢舉未經同意自薪資扣除「互助金」,經台中市勞工局勞動檢查後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以下是當時兩家電視台的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控全國最強私校偷扣薪水 變同事婚喪互助金〉。報導台中市勞工局接獲投訴後進行勞檢,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並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衛道中學神父發動罷免校長 連署中遭拔主管職〉。報導校內後續發展。

本文以這個案子為例,說明三件事:私校員工到底適不適用勞基法、未經同意扣薪的法律界線在哪、以及這類違規在台灣有多普遍(答案是:很普遍,見第三節)。

一、先確認:你適不適用勞基法

這是私校員工最常卡住的一關,而且勞動部的公告寫得極為拗口。白話翻譯如下:

你的身分適用勞基法?
編制內教師
編制內職員
編制外、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編制外行政、職員、約僱人員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行政人員兼任教學工作

「編制外」的法定定義是: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1]

「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的定義是: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或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1]

為什麼是 103 年 8 月 1 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公告私立學校不適用勞基法。後因「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改為公告適用,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1]

換句話說,你如果是編制外的學校職員,你早就是勞基法保障的勞工了——只是很多學校和很多當事人都不知道。

二、法條說了什麼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這條的意思是:

罰則: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

違反第 22 條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三、這不是個案:台中市兩年 563 件

很多人以為被扣薪是自己運氣不好、遇到爛雇主。不是的。我們把台中市政府公告的裁罰資料整份下載回來逐筆統計,結果如下:

台中市違反勞基法裁罰公告數值
統計範圍2024-08-01 至 2026-07-31(兩年)
裁罰總筆數2,186 筆
其中違反第 22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563 筆
第 22 條占全部裁罰比例25.8%
第 22 條罰鍰總額19,960,000 元
第 22 條平均罰鍰35,453 元
其中裁處最低額 2 萬元者345 筆(61.3%)
兩年內重複違反第 22 條之單位17 家

每四張勞基法罰單,就有一張是「薪水沒有全額給你」。這是台中市最常見的單一違法類型。

學校也在名單上

同一份公告中,教育機構共受罰 65 筆,其中 19 筆為違反第 22 條。以下為公告名單中因「工資未全額給付」受罰的學校與教育機構(括號內為公告所載負責人):

單位違反條款罰鍰
宜寧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宜寧高級中學(何財源)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20,000 元
臺中市立大甲高級中等學校(高榮利)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20,000 元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陳坤盛)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20,000 元
臺中市非學校型態道禾實驗教育機構(曾國一)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20,000 元
臺中市非學校型態道禾實驗教育機構(曾國一)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第 38 條第 4 項160,000 元
臺中市私立大學門文理短期補習班水利分班(張睿嫺)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40,000 元

公告制度是怎麼運作的。依《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事業單位處以罰鍰後,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這是法定的公開資訊。

但要注意兩件事:

以上是本文對衛道中學案的處理:該校未出現在此份公告名單上——但該案發生於 2023 年,不在本份資料的時間範圍內,且校方於接獲勞工局通知後已辦理退款,故本文不主張該校曾遭裁罰,僅陳述勞工局之認定,如下節所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公告〉開放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set/87046),取用日期 2026-09-01。統計由本文自行計算,筆數與金額均經交叉驗算。

四、實際案例:台中衛道中學互助金扣薪案

以下是一個完整走完「發現扣款 → 檢舉 → 主管機關認定違法 → 退款」全程的真實案例,由多家媒體報導。之所以值得完整讀一次,是因為它把上面每一條法規在現實裡長什麼樣子都演過一遍。

制度本身

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於 2013 年通過校內「教職員工婚喪互助辦法」:校內全職教職員、代理教師結婚,或配偶、父母喪亡時,教師每人收 200 元、教職員工每人 100 元,作為彼此互助之用。[2]

問題不在制度的善意,而在執行方式:後來新進的員工多半不知有此規定,校方未經其同意,一律直接從薪資扣除。[2]

事件經過

  1. 2023 年 6 月——約僱人員 T 疑遭違法資遣,經勞資爭議調解後恢復僱傭關係。[2]
  2. 同期——T 在行政救濟期間,意外發現薪資單的「應扣項目」欄有「奠儀費」與「禮金費」兩筆扣款。T 表示自己並不反對互助制度,但很清楚從未口頭答應或書面同意校方直接扣薪。[2]
  3. T 向台中市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認定衛道中學「工資未全額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通知學校立即改善、依法處理。[2]
  4. 校方退款——退還 T 到職一年期間遭扣金額共 1,600 元,並回報勞工局「已退款」。[2]
  5. 校方同時修改人事系統——將薪資單「應扣項目」詳列的細項全數刪除,包含請假扣薪、團膳費、奠儀費、禮金費等。[2]

第 5 點的數字值得單獨看。依報導所附之 6 月薪資單:

錢照扣,只是從薪資單上看不見了。這是本案最值得每一位受薪者記住的一點:薪資單上的「應扣合計」與「表列細項」對不起來,就是有東西沒讓你看到。拿出你這個月的薪資單加一次,一分鐘的事。

上述經過的電視新聞報導,見本頁開頭兩支影片。

後續:校內爭議擴大

互助金爭議之後,校內總務主任、神父范玉言開始寄連署信給教職員。他在連署書中指人事室明知程序於法不合、也已遭勞工局糾正,卻毫無作為;連署書並提及校長有不當人事任用等問題,呼籲教職員連署罷免校長陳秋敏。[2]

2023 年 9 月 26 日,校方發出人事調動令要求范玉言完成交接;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校方請律師作為第三方公正人協助監交,范玉言遭調離總務主任職務。校方表示,范男涉及連續詐領公款,已於三週前提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3]

范玉言則表示,校方調職理由不正當、處理過於草率,「我是個神父,這件事未經法律程序、筆錄約談,已造成名譽毀損」,並寄發存證信函予校長。[3]

2023 年 11 月,《鏡週刊》以〈校長帶頭搞霸凌〉系列專題報導本案,內容包含校內採購爭議、行政人員遭解聘等指控。[4]相關指控校方均予否認。

校方說法(併陳)

關於互助金:校長室對全校教職員工發出公開信,強調互助金「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到學校帳戶」,校方僅是「代收、代轉」給當事人;互助金是「集合眾人之力給予祝賀或安慰」,方便起見才直接從薪資扣。人事室亦公告「從現在《勞基法》的角度,的確需要徵詢各位意願」,並自 8 月起徵求參與代扣制之意願。[2]

關於校長未被扣款:校方回應,校長職務津貼中本就包括同仁的婚喪、生育禮金,再扣等於「紅白包都重複給」,故自 2014 年起停扣。[2]

關於罷免連署:校方發出聲明,指范男「因校長違法解聘、採購黑箱」等指控均非事實,已涉及污衊毀謗、毀損校譽,將蒐證循法律途徑。[3]

關於周刊報導:校方表示范玉言之事已進入司法調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宜對外發言;另指蕭姓人員係於十月自行請辭,所謂「不當解雇」實為校方與其討論資遣,後亦繼續聘僱,指控子虛烏有。[4]

本文不對訴訟中的個案是非表示意見。詐領公款案與相關名譽爭訟為兩造互控、司法調查中,結果應由法院認定。截至本文更新日,未查得 2024 年至 2026 年間之判決或處分結果。

本文引用本案的目的只有一個:台中市勞工局對「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認定,是一個已經確立、且與訴訟無關的行政事實——它證明了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在私立學校確實有效,而且確實有人靠它把錢要了回來。

五、如果你遇到同樣的事,可以怎麼做

  1. 先確認身分——你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查你的聘約與學校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編制外(且非純教學)才適用勞基法。
  2. 把薪資單加一次——表列細項加總,對比「應扣合計」。對不起來的差額,就是問題所在。
  3. 保存書證——薪資單、聘約、匯款紀錄、公告、人事系統截圖。系統可能會被改,紙本與截圖不會。
  4. 查有沒有同意書——扣款要合法,需要你明確同意。你若從未簽過,就是關鍵事實。
  5. 向所在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檢舉——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局)均設有勞動檢查申訴管道。勞工局有權進行勞動檢查並要求限期改善。[5]
  6. 若涉及解僱或資遣——依規定須先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調解程序本身就是有效的施壓與釐清工具。

一個實務提醒:本案中,調解過程曾有人自稱執業律師,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查詢後發現查無此會員。[4]調解或協商場合遇到自稱律師者,可至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各地律師公會的會員查詢系統核對,查詢是免費且即時的。

資料來源

  1. 勞動部,〈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連結
  2. 關鍵評論網,2023 年 8 月,〈教員薪資單暗藏扣款,衛道中學長期違法扣「互助金」,校方強調:沒拿一毛錢〉。連結
  3. 中央社,2023 年 9 月 28 日,記者趙麗妍,〈台中衛道中學神父遭控詐領公款 校長被發起罷免〉。連結/另見自由時報、聯合報、風傳媒、TVBS 同日報導。
  4. 鏡週刊,2023 年 11 月 8 日,〈【校長帶頭搞霸凌3】校長、總務主任為採購互槓 台中衛道掀罷免風波〉(FTNN 新聞網轉載)。連結
  5.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79 條;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局)勞動檢查申訴管道。
  6.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公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集 87046。連結(本文統計取用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