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為學生好」:繞過程序的理由,永遠是善意的

2026-09-03 | 本文引用 4 項來源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沒有人會說「我要繞過程序,因為我想拿好處」。

繞過程序的理由,永遠是善意的:

「時間來不及了,學生的課要開了。」 「這家配合度高,之前都合作愉快。」 「走完程序要三個月,孩子等不起。」 「都是為學生好。」

每一句都可能是真的。而這正是為什麼要有程序。

三個層次:

法律上——《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制度上——《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倫理上——天主教社會訓導的「共同善」,其內容包含每個人都能參與、都受保障。一個繞過程序的決定,即使結果是好的,也剝奪了其他人參與的權利。

一、「共同善」為什麼恰恰要求程序

在天主教社會訓導裡,「共同善」(common good)不是「多數人的好處」,也不是「整體的利益」。

它指的是:使個人與群體能更充分、更容易達致其圓滿的社會生活條件之總和。

注意「條件」兩個字。 共同善談的是條件,不是結果

這個區別很關鍵:

天主教社會訓導採取的是後者。 因為共同善的內容包含每個人都能參與公共事務、都受到保障、都不被單方面決定。

所以:

一個繞過程序而作成的決定,即使結果對學生有利,也已經損害了共同善——因為它取消了其他人參與的資格。

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共同善」這個概念本身的內容。

二、私校採購什麼時候要適用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

① 補助金額 ÷ 採購金額 ≥ 1/2 ② 補助金額 ≥ 公告金額

這一條對私立學校特別重要,因為高級中等以下私校普遍領有政府補助——優質化輔助方案、均質化、私校學生就學補助、各類專案計畫。

該問的問題:這筆採購的經費來源是什麼?其中政府補助占多少?

如果達到門檻,那就不是「學校內部的事」,而是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受補助機關監督。

「經費來源」是採購爭議裡最該先問、卻最少人問的一件事

因為它決定了適用哪一套規則:

兩者的差別,不是程序的繁簡,是有沒有外部監督。

三、常見的規避方式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幾種樣態。列出它們不是為了教人怎麼做,是為了讓承辦人員認得出來。

樣態 問題在哪
以「費用申請單」等名目支付實質上的採購 規避比議價、公開招標、簽呈核准或董事會決議等程序
拆單 把一筆採購拆成數筆,使各筆金額低於須招標的門檻
綁規格 規格條件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形式上公開,實質上只有一家符合
陪標 找配合廠商投標充數,使程序看起來有競爭
長約鎖定 以「長期合作可以更便宜」為由簽多年期契約,使後續無從比較
先做後補 先執行、事後補程序文件
驗收放行 驗收不合格,但以「不然要重來」為由要求放行

注意這七項的共同點:每一項都可以用一個合理的理由解釋。 而那個理由通常是真的。

這也是為什麼,判斷的標準不能是動機,只能是程序。

四、利益迴避:該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他有沒有拿錢」

當採購案出現爭議時,多數人的第一個問題是:「他有沒有從中獲利?」

這是錯的問題,因為它幾乎永遠證明不了。

該問的是:「他該不該迴避?有沒有迴避?這裡有沒有一套迴避規定?」

理由:

一個人同時站在採購決定的一方,與供應商的一方——不論他實際上有沒有獲利,程序上都已經失去了把關的功能。

因為把關的意義,正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來做。

相關規定:

「他有沒有拿錢」你證明不了,對方也不會承認。 「這裡有沒有一套利益迴避規定」——一問就知道,而且沒有本身就是問題。

五、採購承辦人員怎麼自保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是給處在最危險位置的人。

採購承辦人的處境很特殊:他是簽名的人,但通常不是決定的人。 出事時,文件上的名字是他的。

① 所有指示都要書面

這是最重要的一條。

口頭指示,事後會變成你的責任——因為文件上只有你的名字。

如果只能得到口頭指示,當天以電子郵件回覆確認:

「主任您好:依您○月○日之指示,本案將以○○方式辦理,不進行比價程序。如與您的指示有出入,請不吝指正。」

這封信不需要對方回覆。它的作用是把「誰決定的」這件事留下紀錄。

② 驗收紀錄照實填寫

不合格就是不合格。

若遭要求改寫或放行,請對方以書面指示

你留下的驗收紀錄,是日後唯一能證明你當時盡了職責的東西。

③ 表達過反對意見,就留下來

簽呈上的意見欄、email、會議紀錄。

「我當時有說」如果沒有紀錄,等於沒有說。

④ 先問經費來源

政府補助款、指定用途捐款、學費收入——來源不同,適用的規則不同。

達到政府採購法第 4 條門檻的,是「不能便宜行事」的那一種。

⑤ 保留完整的案卷副本

採購案的完整流程文件:需求單、簽呈、比價紀錄、契約、驗收紀錄、付款憑證。

只備份與你職務相關、且你依法有權接觸的部分。

超出這條線的東西,不會幫你,只會給對方一個新的戰場。

(見〈檢舉之後怎麼自保〉)

⑥ 如果你被要求做你認為不合規的事

你可以做的,依成本由低到高:

  1. 要求書面指示——多數不合規的要求,到這一步就會停下來
  2. 在簽呈上載明保留意見——「本案未進行比價程序,係依○○指示辦理」
  3. 向內部稽核或董事會反映(依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之內控機制)
  4. 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若涉政府補助款,亦可向補助機關反映(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明定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5. 若涉刑事——向地檢署提出

第 1 項幾乎沒有成本,而且最有效。

六、程序不是形式,程序是保護

最後回到開頭那句話。

繞過程序的理由永遠是善意的——而這正是程序存在的理由。

因為如果只有惡意的人才會繞過程序,那我們根本不需要程序:抓壞人就好了。

程序之所以必要,正是因為善意的人也會繞過它。而繞過之後會發生兩件事:

第一,那個決定失去了被檢驗的機會——即使它是對的。 第二,下一次有人想繞過程序時,前一次的成功會成為理由。

於是「特例」變成「慣例」,而「慣例」變成「行之有年」。

再然後,某一天,那個「行之有年」會被拿來對付某一個特定的人。

——而到那個時候,所有曾經默許它的人,都會發現自己說不出話來。

(見〈檢舉之後被調職、被解僱?〉第四節「翻出一件真的存在、但一直沒人管的舊事」)

資料來源

  1.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2. 《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第 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天主教社會訓導關於「共同善」之概念,見《天主教教理》第 1905–19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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