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沒有人會說「我要繞過程序,因為我想拿好處」。
繞過程序的理由,永遠是善意的:
「時間來不及了,學生的課要開了。」 「這家配合度高,之前都合作愉快。」 「走完程序要三個月,孩子等不起。」 「都是為學生好。」
每一句都可能是真的。而這正是為什麼要有程序。
三個層次:
法律上——《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制度上——《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倫理上——天主教社會訓導的「共同善」,其內容包含每個人都能參與、都受保障。一個繞過程序的決定,即使結果是好的,也剝奪了其他人參與的權利。
在天主教社會訓導裡,「共同善」(common good)不是「多數人的好處」,也不是「整體的利益」。
它指的是:使個人與群體能更充分、更容易達致其圓滿的社會生活條件之總和。
注意「條件」兩個字。 共同善談的是條件,不是結果。
這個區別很關鍵:
天主教社會訓導採取的是後者。 因為共同善的內容包含每個人都能參與公共事務、都受到保障、都不被單方面決定。
所以:
一個繞過程序而作成的決定,即使結果對學生有利,也已經損害了共同善——因為它取消了其他人參與的資格。
這不是形式主義。這是「共同善」這個概念本身的內容。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1 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
① 補助金額 ÷ 採購金額 ≥ 1/2
② 補助金額 ≥ 公告金額
這一條對私立學校特別重要,因為高級中等以下私校普遍領有政府補助——優質化輔助方案、均質化、私校學生就學補助、各類專案計畫。
該問的問題:這筆採購的經費來源是什麼?其中政府補助占多少?
如果達到門檻,那就不是「學校內部的事」,而是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受補助機關監督。
「經費來源」是採購爭議裡最該先問、卻最少人問的一件事
因為它決定了適用哪一套規則:
兩者的差別,不是程序的繁簡,是有沒有外部監督。
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幾種樣態。列出它們不是為了教人怎麼做,是為了讓承辦人員認得出來。
| 樣態 | 問題在哪 |
|---|---|
| 以「費用申請單」等名目支付實質上的採購 | 規避比議價、公開招標、簽呈核准或董事會決議等程序 |
| 拆單 | 把一筆採購拆成數筆,使各筆金額低於須招標的門檻 |
| 綁規格 | 規格條件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形式上公開,實質上只有一家符合 |
| 陪標 | 找配合廠商投標充數,使程序看起來有競爭 |
| 長約鎖定 | 以「長期合作可以更便宜」為由簽多年期契約,使後續無從比較 |
| 先做後補 | 先執行、事後補程序文件 |
| 驗收放行 | 驗收不合格,但以「不然要重來」為由要求放行 |
注意這七項的共同點:每一項都可以用一個合理的理由解釋。 而那個理由通常是真的。
這也是為什麼,判斷的標準不能是動機,只能是程序。
當採購案出現爭議時,多數人的第一個問題是:「他有沒有從中獲利?」
這是錯的問題,因為它幾乎永遠證明不了。
該問的是:「他該不該迴避?有沒有迴避?這裡有沒有一套迴避規定?」
理由:
一個人同時站在採購決定的一方,與供應商的一方——不論他實際上有沒有獲利,程序上都已經失去了把關的功能。
因為把關的意義,正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來做。
相關規定:
「他有沒有拿錢」你證明不了,對方也不會承認。 「這裡有沒有一套利益迴避規定」——一問就知道,而且沒有本身就是問題。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是給處在最危險位置的人。
採購承辦人的處境很特殊:他是簽名的人,但通常不是決定的人。 出事時,文件上的名字是他的。
這是最重要的一條。
口頭指示,事後會變成你的責任——因為文件上只有你的名字。
如果只能得到口頭指示,當天以電子郵件回覆確認:
「主任您好:依您○月○日之指示,本案將以○○方式辦理,不進行比價程序。如與您的指示有出入,請不吝指正。」
這封信不需要對方回覆。它的作用是把「誰決定的」這件事留下紀錄。
不合格就是不合格。
若遭要求改寫或放行,請對方以書面指示。
你留下的驗收紀錄,是日後唯一能證明你當時盡了職責的東西。
簽呈上的意見欄、email、會議紀錄。
「我當時有說」如果沒有紀錄,等於沒有說。
政府補助款、指定用途捐款、學費收入——來源不同,適用的規則不同。
達到政府採購法第 4 條門檻的,是「不能便宜行事」的那一種。
採購案的完整流程文件:需求單、簽呈、比價紀錄、契約、驗收紀錄、付款憑證。
只備份與你職務相關、且你依法有權接觸的部分。
超出這條線的東西,不會幫你,只會給對方一個新的戰場。
(見〈檢舉之後怎麼自保〉)
你可以做的,依成本由低到高:
第 1 項幾乎沒有成本,而且最有效。
最後回到開頭那句話。
繞過程序的理由永遠是善意的——而這正是程序存在的理由。
因為如果只有惡意的人才會繞過程序,那我們根本不需要程序:抓壞人就好了。
程序之所以必要,正是因為善意的人也會繞過它。而繞過之後會發生兩件事:
第一,那個決定失去了被檢驗的機會——即使它是對的。 第二,下一次有人想繞過程序時,前一次的成功會成為理由。
於是「特例」變成「慣例」,而「慣例」變成「行之有年」。
再然後,某一天,那個「行之有年」會被拿來對付某一個特定的人。
——而到那個時候,所有曾經默許它的人,都會發現自己說不出話來。
(見〈檢舉之後被調職、被解僱?〉第四節「翻出一件真的存在、但一直沒人管的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