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本站取得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電子簽呈系統二十一件採購案的原件(2016 年至 2023 年),逐件讀完全部簽核意見,並記錄:簽核步驟數、起訖日期、退回次數、退回的對象、以及退回的理由。
本文先講方法與限制,再講結果。
二十一件裡,校長作成「不同意/退回重審」共 十次。
九次之中:
| 退回給誰 | 職務 | 次數 |
|---|---|---|
| 採購人員 | 總務處 | 4 |
| 庶務組長 | 總務處 | 3 |
|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2 |
| 申請人 | 教務處 | 1 |
九次(90%)落在總務處的採購鏈——也就是負責把關的那一群人。
而校長室自己送出的兩件:
| 案 | 金額 | 步驟 | 天數 | 退回 |
|---|---|---|---|---|
| 保溫杯 400 組 | 86,000 | 5 | 1 | 0 |
| 神父獎獎牌 | 6,600 | 5 | 4 | 0 |
獎牌那一件,總務主任在簽核意見裡寫下「恐怕有違法採購的疑慮」,會計主任引用了學校內控手冊的頁碼。
校長的回應是:同意。沒有意見。
這一節放在最前面,因為它決定了本文的結論能走多遠。
| 樣本來源 | 當事人保留的電子簽呈原件,共二十一件(2016~2023) |
| 不是 | 全部案件的隨機抽樣 |
| 所以不能說 | 「她退回的比例是多少」 |
| 只能說 | 「這二十一件裡,退回落在哪裡、理由是什麼」 |
取樣偏誤是真的:當事人保留的,傾向是他認為有問題的那些。而事實上這二十一件裡有四件顯示制度正常運作或校長的批評有實質內容——本文第三節會逐件講。
因此本文不做比例推論,只做兩件事:
第 2 點特別重要:它是自我對照,不需要樣本具有代表性。
| 日期 | 退回給 | 職務 | 理由(摘自意見欄) |
|---|---|---|---|
| 2023-01-19 | 庶務組長 | 總務處 | 沒有人問過我要不要換冷氣 |
| 2023-02-13 | 庶務組長 | 總務處 | 總務處不論做甚麼都應該先口頭呈報 |
| 2023-03-23 | 採購人員 | 總務處 | 沒有註明廠牌,如何比較廠牌價差 |
| 2023-04-19 | 採購人員 | 總務處 | 湊齊三家報價來充數;會讓人質疑辦事的能力 |
| 2023-04-21 | 庶務組長 | 總務處 | 請范主任不要經常看不懂我說的重點 |
| 2023-04-21 | 採購人員 | 總務處 | 擅自作主、自行提高規格(無線 AP) |
| 2023-05-05 | 申請人 | 教務處 | 採購物品應該還有電池,為何沒有填上 |
| 2023-05-11 |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須簽「同意」或「不同意」,而不是「呈上級決行」 |
| 2023-05-29 | 採購人員 | 總務處 | 顯有蓄意串聯違反行政倫理之實;將列入工作考核;加會人事主任 |
| 2023-05-31 |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分明是故意;請不要動不動就隨意亂指控 |
一篇要求別人守程序的文章,不能自己挑證據。
① 有些批評是專業上正確的。
OFFICE 授權案(2023-04-19,29 萬),她寫的是:
若對方沒有辦法提供學校需要的產品,就不該納入報價,而是必須再找其他廠商,這是很簡單的道理,這樣才不會讓人議論,只是湊齊三家報價來充數
採購人員在向每家廠商詢價時,應該提供「公平一致」的需求訊息,才不會出現有的廠商報價完全不符合需求……竟然還放入三家去比,也沒有任何說明,請問這是要怎麼比?
這是對的,而且是重要的。 三家報價的意義在於可比,不在於數量;把不符規格的報價湊進去,比價就失去功能。
② 她擋下了自己辦公室的支出。
冷氣更新案(2023-01-19):
沒有任何人問過我要不要換冷氣 / 我辦公室冷氣還好好的為什麼要換 / 問了董事長,他也不知道要換
最終她核准三台,並將董事長室部分認定為「並無安裝之迫切需要,故暫不安裝」。
這是節制,應當記錄。
③ 這所學校的三家比價制度,在別的案子裡是會運作的。
畢業紀念冊案(20221012_002,2022 年 10 月):
``` 美司文化 933,780 亞堤斯 898,320 ← 選中 禾欣 933,780
庶務組長:「經三家比價及議價後,建議由亞堤斯承辦畢業紀念冊之業務」 → 省 35,460 元 ```
而且事前就把三項保護條款寫進合約要求:不得安排學生帶便服拍個人沙龍照、拍照以班級團體為原則且不得影響其他班級上課、份數未達原估價亦不得加價。
5 個簽核步驟,3 天結案,零退回。
防火牆案(20210517_001,2021 年 5 月)也一樣:
峰儀科技 325,000 ← 選中
力麗科技 363,300
中華系統整合 358,000
備註:「峰儀科技價格較低」
這兩件很重要,因為它們建立了「正常長什麼樣」:三家報價、選最低、註明理由、幾天結案。
有了這個基準,那些偏離才顯得出來是偏離,而不是「這間學校本來就這樣」。
④ 她的許多附註有實質內容。
攀樹吊帶案提醒「公務補助不宜採購中國製商品」「校內攀樹與一般攀岩登山的需求等級不同,特別要注意使用前的器材安全檢視」;硬碟案提醒「採購價格應該是補助款金額或以內,不要讓學校還得付自籌款」。
這些都是核決者該說的話。
筋膜球案(11,200 元),第二次退回(2023-05-11):
之前已經提醒 / 請范主任必須簽「同意」或「不同意」(須敘明理由),而不是簽「呈上級決行」 / 謝謝
那時候採購內容的爭點已經處理完了。這一退,底下五個人的簽核全部重跑。
總務主任的回應是:
我棄權,一切請校長裁定
九天後,同一筆採購、同樣的金額與品項,獲得同意。
這一組對照是自我對照,不受取樣影響。
``` 2023-05-04 08:48 攀樹吊帶 3,650 元 採購人員、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三人皆按「呈上級決行」】 校長:同意。附註中國製與器材安全事項。 ——【未就「呈上級決行」表示任何異議】
2023-05-25 07:37 硬碟/攝影機/簡報筆 33,970 元 同樣三人皆按「呈上級決行」 校長:同意。附註採購價格應在補助款金額以內。 ——【未就「呈上級決行」表示任何異議】
2023-05-29 12:10 優質化補助款採購案 同樣的人按同樣的鍵 校長:「是因為『缺乏專業不懂』?抑或『故意迴避不肯承擔責任』? 連處室主任也如此…… 顯有【蓄意串聯違反行政倫理】之實…… 將【列入工作考核】,本案【加會人事主任】,請妥為處遇」
2023-06-02 14:54 系統櫃 84,000 元 總務主任按「呈上級決行」 校長 06/05 核示:同意。附註補助款應盡量在金額內核銷。 ——【未就「呈上級決行」表示任何異議】 ```
5 月 4 日沒有異議;5 月 25 日沒有異議;5 月 29 日是「蓄意串聯違反行政倫理」並列入工作考核;6 月 2 日又沒有異議。
那一次指控的前後都沒有異議。
而被指為串聯的四個人裡,有兩位處室主任和一位會計主任。
採購人員在同一案的回覆是:
先前應校長指導,表示職為基層採購人員無決定權,故將案件完成後呈主管裁示,並無與本案同為呈上級決行之蔡老師、陳主任、范主任有任何聯繫與串聯,懇請鈞長明鑑
他按那個鍵,是因為她先前告訴他基層採購人員沒有決定權。
該案最後她的核示是:「有規定就依政府規定辦理就好。」
| 標的 | 金額 | 簽核步驟 | 天數 |
|---|---|---|---|
| CR2032 鈕扣電池 50 個 | 1,500 | 12 以上 | 未結 |
| 條碼碳帶 2 卷 | 710 | 7 | 10 |
| VGA 分配器 | 約 1,000 | 9 | 4 |
| EPP 筋膜球 | 11,200 | 19 | 17 |
| 優質化補助款採購案 | — | 21 | 8 |
表單上印的標準流程是六步:單位組長→單位主任→庶務組長→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示。
電池那一件的退回理由是「沒有註明廠牌」。採購人員四分鐘後回覆:「品牌原標打於廠商名稱後面,以國際牌比價。」
而她在退回意見中舉的參考價是「國際牌 5 顆 149 元」——換算為每顆 29.8 元,與案內已取得的「約 30 元」實質相同。
碳帶那一件她核准了,但附註「我 03/01 網路上詢價為 315~494 元……我認為 300~320 元算是較合理的價格,建議以後還是要再多注意比價」——而該案採購人員取得的是每卷 355 元,低於同案所附網路購物截圖上的 394~618 元。
東芝電池案(2023-03-02),她的核示:
幫學校節省開支,要「有真心」…… 採購人員要用正向的心態,感謝大家一起提供優惠價格來參考
畢業典禮布置案(2023-05-31),她退回總務主任:
去年也是同樣方式辦理,總務處也都知情同意,現在才來講東講西,分明是故意 ……請不要動不動就隨意亂指控 ……范主任的這種心態,充分顯露出總務處一貫的「錯誤認知」
「有真心」「正向的心態」「分明是故意」「錯誤認知」——這些不是採購上的異議,是對人的評價,而且寫在當事人無法移除的正式紀錄裡。
2023 年 6 月 8 日,校長室送出一件《費用申請單》:
| 欄位 | 內容 |
|---|---|
| 編號 | 20230608_004 |
| 表單 | 《費用申請單》 |
| 申請單位 | 校長室 |
| 費用名稱 | 112 年畢業生雷鳴遠神父獎獎牌 |
| 領款人 | 惠文書局 |
| 金額 | 6,600 |
| 「合計」欄 | 空白 |
| 「比(議)價後」欄 | 空白 |
而《費用申請單》的注意事項第 4 項,印在表格上:
- 物品採購請填寫【請購單】。
獎牌是物品採購。
總務主任在簽核意見裡問了三個問題:
- 此為支出,為何不經採購流程?恐怕有違法採購的疑慮!
- 是否有三家比價?
- 請問陳主任有需監督責任嗎?
會計主任接著寫了一則長意見,並引用學校自己的規定與頁碼:
依據本校 111 學年度版【內部控制制度手冊】P.247-2.2.1.2:新臺幣伍千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佰萬元之採購及營繕,由承辦單位取得廠商報價,應對估價單詳估合理價格,並與廠商議價,層轉核定後採購之。
6,600 大於 5,000。
她並列出小額採購的標準程序五步(申請單位填具請購單 → 單位主管審查 → 採購單位詢價 → 會計室審核 → 校長核定),還附上了《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點》與《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採購作業管理辦法》兩份檔案。
她並且指出一件事:
經查最近【費用申請單】、【請購單】等簽核流程有異動,已向文書組反映。
她列出了異動前後的對照:
``` 【費用申請單】 原 申請單位組長→申請單位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示 改後 申請單位組長→申請單位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校長核示
【請購單】 原 申請單位組長→申請單位主任→庶務組長→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示 改後 申請單位組長→申請單位主任→庶務組長→會計主任→總務主任→校長核示 ```
對以上全部——「恐怕有違法採購的疑慮」、內控手冊的頁碼、標準程序五步、兩份法規附件、簽核流程被異動——
校長於 2023 年 6 月 12 日 08:25 的核示是:
同意。
意見欄空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對職場霸凌的定義是: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逐項對照:
| 要件 | 這二十一件簽呈能證明什麼 |
|---|---|
| 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 | 可以——核決權,而且退回會使底下全部重跑 |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 指向成立——退回理由與採購無關(按鍵選項)、程序成本與標的不相稱、意見轉向對人的動機、相同行為在指控的前後都未受質疑 |
| 持續 | 指向成立——十次退回分布於 2023 年 1 月至 6 月,跨五個月;她自己的意見中兩次出現「之前已經提醒」「已經雙糾正過」 |
| 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無法從簽呈判斷——需要診斷證明或其他證據 |
所以本文的結論是有邊界的:
前三項要件,簽核紀錄本身指向成立。
第四項要件,簽核紀錄無法回答——那需要當事人的醫療紀錄或其他事證。
而在職安法之外,還有一條與這些紀錄直接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第 2 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3 項:該處分無效。
「將列入工作考核」是不利處分的預告。而它出現在一份因為承辦人按了某個簽核選項而作成的退回意見裡。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方法就是本文的方法。
「他一直針對我」對方一句話就能否認。
下面這張表不行:
| 欄位 | 為什麼要記 |
|---|---|
| 日期與時間 | 建立「持續」;也讓相近日期的不一致現形 |
| 標的與金額 | 建立「比例」 |
| 簽核步驟數 | 與表單上印的標準流程對比 |
| 退回次數與對象 | 顯示退回集中在誰身上 |
| 退回理由(原文照抄) | 顯示理由與事項是否相關 |
| 最終結果 | 最關鍵的一欄 |
最後一欄為什麼最關鍵:如果退回抓到了實質問題,最終決定就會不一樣。若最終結果與最初送出的相同,那些退回就沒有改變任何採購結果。
這是最強的證據形式,因為它不需要你的樣本具有代表性。
相隔幾天、同樣的行為、相反的反應——那個對照本身就是證據。
它自動記錄時間戳、意見原文、流程異動。
該做的: - 案件結案後匯出或截圖存檔(含意見欄與時間) - 注意「流程有異動」「內文有異動」這類系統標記 - 若簽核流程被修改,要求文書組提供異動的依據與日期
| 文件 | 依據 |
|---|---|
| 內部控制制度手冊(含採購金額門檻) |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 |
| 採購作業管理辦法 | 學校自訂 |
| 核決權限表 | 內控制度 |
| 簽核流程異動的依據 | 內控制度之變更應有程序 |
本案的會計主任已經把前兩份附進案子裡了——那意味著它們存在,而且可以被要求提供。
《職安法》第 4 條「本法適用於各業」,不分編制內外。 所以編制內教職員也能用職場霸凌的申訴管道。
三份都沒有,本身就是違法,而且不需要先證明任何人做錯什麼。
本文讀完二十一件簽呈,結論不是「她針對每一件事都刁難」。
二十一件裡有十一件她一次通過,其中幾件的附註是核決者該說的話;OFFICE 案她指出「湊齊三家報價來充數」,那是對的;冷氣案她擋下了自己辦公室的支出。而畢業紀念冊案與防火牆案顯示:這所學校的三家比價制度,在別的案子裡是會運作的。
本文的結論比那更窄,也更難迴避:
十次退回,九次落在總務處的採購鏈上——也就是負責把關的那一群人。
而校長室自己送出的那件六千六百元的物品採購,在總務主任寫下「恐怕有違法採購的疑慮」、會計主任引出內控手冊頁碼的情況下,零退回、五步、四天結案,核示是「同意」,意見欄空白。
一千五百元的電池要問廠牌;六千六百元的獎牌不必問流程。
這不是嚴格與寬鬆的差別。這是嚴格用在誰身上的差別。
資料/簽核案件比對表.txt、資料/退回對象分析.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