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2021 年 9 月 7 日,吳志仁老師具名致函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董事會。
他在信末的落款是「任教衛道 29 年離職教師」,並寫下一句話:
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下面是手寫簽名。
這封信寫在 2023 年那批爭議爆發的兩年前。 信中他自陳是資深優良教師,培育過無數醫科與頂大學生;而他在寫這封信的時候,已經離開了那所教了二十九年的學校——所以信裡有這麼一句:
既然都離開了!!! 衛道的前景、安危與我再也沒有一點關係了!但為什麼要寫信給諸位賢達??是因為我真的放不下我的孩子們。
信中列了四件事。其中第一件,可以用算術檢驗。
一、高三下學期各科分數大量灌水,有違教育本質
至少 5 年來……在高三各科分數灌水事件中,完全沒有招開相關會議及說明(若有請貴校出示相關的法令規定的會議紀錄)。各科用模擬考的原始成績除以 2 加 50 分,有一致性嗎?有公平性嗎?
A 生考 90 分,90/2+50=95,多了 5 分 B 生考 20 分,20/2+50=60,多了 40 分,pass,拿到學分
……灌水加分而及格、而拿到學分、而畢業。
那個公式算出來是這樣:
| 原始 | 轉換後 | 加了幾分 |
|---|---|---|
| 0 | 50 | +50 |
| 20 | 60 | +40 |
| 40 | 70 | +30 |
| 60 | 80 | +20 |
| 80 | 90 | +10 |
| 90 | 95 | +5 |
| 100 | 100 | +0 |
三個結論:
① 不動點是 100 分——除了滿分,每一個分數都被加分。
② 加分幅度 = 50 − 原始分數 ÷ 2——分數愈低,加得愈多。
③ 及格線實質降到原始 20 分——因為 20÷2+50 = 60,而 60 分就是法定及格基準。
轉換函數:f(x) = x/2 + 50
求不動點(轉換後與原始相同的分數):
x/2 + 50 = x
50 = x/2
x = 100
只有滿分不變。其餘每一個分數都被提高。
加分幅度:
f(x) − x = (x/2 + 50) − x = 50 − x/2
這是一個遞減函數:原始分數愈高,加得愈少。
| 原始分數 | 加分 |
|---|---|
| 0 | +50 |
| 50 | +25 |
| 90 | +5 |
| 100 | 0 |
考 0 分的加 50 分,考 90 分的加 5 分。
求及格所需的原始分數:
x/2 + 50 ≥ 60
x/2 ≥ 10
x ≥ 20
原始考 20 分,轉換後就是 60 分,達到及格基準。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把這條路串成一條鏈:
| 條 | 內容 |
|---|---|
| 第 8 條 | 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
| 第 10 條 |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
| 第 27 條 |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
所以:
成績轉換 → 及格(第 8 條) → 取得學分(第 10 條) → 畢業學分數(第 27 條)
這不是分數好不好看的問題,是學分與畢業資格的問題。
而程序上,還有一條:
第 30 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信中的指控正是這一條——「完全沒有招開相關會議及說明(若有請貴校出示相關的法令規定的會議紀錄)」。
如果確實未經校務會議通過,那麼問題不在公式好不好,而在它從一開始就不該被實施。
本站要在這裡做一個對本文論點不利、但必要的說明。
f(x) = x/2 + 50 是一個單調遞增的轉換——原本考得高的,轉換後還是比較高。
所以它不會改變校內的名次順序。 依在校成績排名決定的事項(例如繁星推薦的校內排名),不會因為這個轉換而重排。
受影響的是三件別的事:
把話說到這裡,是因為指控要站得住,就不能超過它本身能支持的範圍。
但第 1 點與第 2 點已經足夠嚴重了——因為那牽涉的是誰該補修、誰該重修、誰能畢業。
答案可能和直覺相反:對用功的學生最不利。
理由在加分幅度那個式子:
加分 = 50 − 原始分數 ÷ 2
兩人的原始差距是 70 分,轉換後剩下 35 分。
這個轉換做的事,是把努力與不努力之間的距離壓縮一半。
而壓縮的方式,是把沒有達到標準的人拉到標準之上。
評量的目的寫在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 條規定,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一個把 20 分變成 60 分的轉換,無法「了解學生學習情形」——因為轉換之後,那個數字已經不再對應學習情形。
而真正的代價落在學生自己身上:一個實際上只掌握兩成內容的學生,拿到及格與學分,然後帶著那張成績單進入下一個階段。
分數可以被調整,能力不會。
一所天主教學校,適用的標準不是本站設定的。
《天主教教理》第 2223 條談及父母與教育者的責任時,強調的是教育者本身的榜樣;而談及誠信,教理將說謊定義為在他人有權知道真相時說與真相相反的話。
成績單是一份對外陳述。 它的收受者包括學生本人、家長、以及日後審閱資料的人。
而《教師法》第 32 條把兩件事同時寫成教師的義務:
第 2 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第 4 款:輔導或管教學生……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維護受教權益」不等於「讓每個人都及格」。
一個學生若確實沒有學會,他真正的權益是被告知這件事,而不是被給一個及格。
(見〈學生沒有在聽,他們在看〉)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這件事比多數校園爭議更容易查。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學校的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所以該問的是:
| 要的文件 | 依據 |
|---|---|
|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現行版本) | 第 30 條 |
| 通過該規定的校務會議紀錄(含日期、出席、決議) | 第 30 條「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如果學校拿不出通過紀錄,那個規定在程序上就沒有依據——而這一點不需要爭論公式合不合理。
拿成績單來,找出同一科目的原始分數與登錄分數。
如果存在一個固定的換算,套進去驗:
登錄分數 = 原始分數 ÷ 2 + 50 ?
兩三筆就看得出來有沒有規律。 這是任何人都做得到的檢驗。
高級中等學校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視學校層級而定。
反映時要寫的是程序,不是評價:
「本件係就 貴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是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經校務會議通過乙節,請求查明。」
這比「我覺得學校灌水」有效得多,因為它問的是一個有標準答案的問題。
《教師法》第 32 條第 6 款: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如果你被要求以特定公式登錄成績:
「本於良知」四個字寫在法律裡,意味著法律預期你在某些時候不能只依指示行事。
(見〈服從不是免責事由〉)
成績與學分的爭議,牽涉的是已經畢業的人。
所以查證的價值不在追究,在於制度——確認現在還有沒有在做、有沒有經過校務會議、規定寫的是什麼。
而這三個問題,學校都應該能立刻回答。
本文沒有主張任何學生不該畢業。
被套用公式的學生沒有做錯任何事——他們不知道那個公式存在,也沒有選擇的餘地。
本文主張的只有一件事:
一個影響學分與畢業資格的評量規則,應該經過校務會議、應該寫下來、應該讓被適用的人知道。
這是《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30 條的要求,不是本站的意見。
而那位寫信的教師在信末說:「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一個人在具名、簽字、並且願意承擔責任的情況下說出一件事,那件事至少值得被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