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吳志仁老師 2021 年 9 月 7 日致衛道中學董事會的信裡,第二節談一棟樓。
他沒有斷言任何人貪汙。他問了兩個問題。
信中所述:
請教各位董事們,105 年之前學校要建設真愛樓與風雨球場之基地選址,陳女士是否有跟董事會報告……建設基地?所需經費?
如果沒有?就是……人謀不臧!如果有?就是董事會成員怠忽其責!!
其建築基地屬於地質敏感區。於市政府都發局 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登載建築經費,為 4 千 3389 萬;在真愛樓 1F 揭示文上總經費約為 1 億 1 千萬元。其價差為 6 千 6611 萬,就算有軟體建設,其金額價差是否荒謬至極???
陳女士與梁先生是否有詳細的財報給董事會,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報告董事們,這是梵蒂岡的財產,絕不是校政,應盡督導之責)
他問的是「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而這個問題,有三份文件可以回答。
信的第一段設了一個沒有第三種答案的問題:
``` 校長有沒有向董事會報告基地與經費?
沒有 → 程序沒走 有 → 董事會知情而未把關 ```
這個問法的力量在於:它不需要知道答案,就已經指出了責任的所在。
因為不論答案是哪一個,都有人該負責——差別只在是誰。
而要知道是哪一個,只需要一份文件:董事會的會議紀錄。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而且不是自己做做就算: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所以這件事的查證方式非常具體:
| 要問的 | 為什麼 |
|---|---|
| 該基地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 | 可查經濟部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 |
| 若是,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在哪裡? |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完成 |
| 該報告由哪一位技師簽證?執業字號? | 須由列舉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
《地質法》於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制定公布。 信中所述的建設時點在其後,該法已在施行。
一份技師簽證的報告,存在或不存在,沒有第三種狀態。
信中並列的是:
| 來源 | 金額 |
|---|---|
| 都發局 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登載建築經費 | 4,338.9 萬 |
| 真愛樓 1F 揭示文所載總經費 | 約 1 億 1 千萬 |
| 差額 | 6,661.1 萬 |
信中的問句是:「就算有軟體建設,其金額價差是否荒謬至極???」
本站要補充一件對讀者有用的事——不是為了替任何人辯解,而是為了讓這個問題更難迴避:
建照或使照上登載的「建築經費」,與一項工程對外宣稱的「總經費」,在計算範圍上不一定相同。 前者通常對應建築本體造價;後者可能包含土地、設備、裝修、規劃設計、甚至其他項目。
所以正確的追問方式不是「差額去哪了」,而是:
「請問這兩個數字各自的計算範圍是什麼?其間的差額由哪些項目構成?請提供分項明細。」
這個問法有一個好處:它不能被「你不懂工程」打發掉。
因為任何一項工程,只要花了一億一千萬,就必然存在一份分項的帳。而一筆學校法人的重大支出,那份帳本來就應該送到董事會。
這正是吳老師信中那一句的意思:「是否有詳細的財報給董事會,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1 項: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校舍的興建、基地的取得,涉及學校法人的不動產。
而《第 32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應以決議行之;《第 51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信中那句「這是梵蒂岡的財產,絕不是校政,應盡督導之責」,講的正是這個分際:
校政的執行 → 校長(私校法第 41 條:綜理校務)
法人財產的處分 → 董事會(私校法第 32、49 條)
一棟一億一千萬的建築,不是「校務」,是法人的財產。
(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
同一節之後,吳老師寫的是滲漏與人命:
才會有樓層滲漏層出不窮的事件!(敝人於市政府的檢舉案中有詳盡說明,敬請董事們詳細參閱)
為什麼可以讓少數的掌權者,因為人謀不臧,而使絕大部分的家長被蒙在鼓裡,他們孩子所就學環境竟是如此危險、3600 位師生的生命安全何在?
董事們可置身於事外嗎?
而他寫這封信的時候,已經離職了。信中另一處寫著:
既然都離開了!!! 衛道的前景、安危與我再也沒有一點關係了!但為什麼要寫信給諸位賢達??是因為我真的放不下我的孩子們。
他自己也知道對外會有什麼後果:
我若訴諸媒體,對衛道中學的名聲一定有很大的影響。對於校譽和蒼生,我選擇了人命。
信末:「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加上手寫簽名。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三份都是可以依法申請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該管建築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閱覽(或複製)○○○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相關卷宗,包括:建築經費之登載、竣工圖說、監造簽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申請時載明執照字號,處理會快很多。 信中提供的字號是「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
要注意:卷宗中屬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的部分,機關得為限制;但建築經費登載、地質評估報告的存否,通常屬可提供之範圍。
向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要求:
「請提供本校法人就○○樓興建案經董事會決議之會議紀錄,含開會日期、出席董事、決議內容;以及依《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1 項報請核准之函文與文號。」
拿不出來,問題就已經成立。
| 身分 | 管道 |
|---|---|
| 任何人 | 政府資訊公開法(建照、使照卷宗) |
| 家長、教職員、校友 | 向教育主管機關陳情,請查明私校法第 49 條程序 |
| 涉建築安全 | 向建築管理機關反映 |
| 涉地質敏感區未評估 | 向地質主管機關反映 |
《私立學校法》第 25 條第 1 項: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校務之正常運作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應」是羈束規定。
吳志仁老師在那封信裡,把問題留給了董事會:
因為我相信能擔任衛道中學的董事及監察人,一定是個神職人員或各領域的賢達,和我一樣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價值觀。
他不是在指控董事會。他是在提醒董事會他們有職權,而職權不行使也是一種責任。
而《私立學校法》同意他這個看法:
第 32 條把決議權交給董事會;第 49 條要求不動產事項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核准;第 51 條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自我監督。
這三條都不是「董事會可以做」,是「應該由董事會做」。
所以那個兩難仍然成立:
報告了,董事會知情而未把關;沒報告,程序沒走。
而分辨是哪一個,只要一份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