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一棟樓,兩個金額,和一個問句

2026-09-03 | 本文引用 5 項來源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吳志仁老師 2021 年 9 月 7 日致衛道中學董事會的信裡,第二節談一棟樓。

他沒有斷言任何人貪汙。他問了兩個問題。

信中所述:

請教各位董事們,105 年之前學校要建設真愛樓與風雨球場之基地選址,陳女士是否有跟董事會報告……建設基地?所需經費?

如果沒有?就是……人謀不臧!如果有?就是董事會成員怠忽其責!!

其建築基地屬於地質敏感區。於市政府都發局 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登載建築經費,為 4 千 3389 萬;在真愛樓 1F 揭示文上總經費約為 1 億 1 千萬元。其價差為 6 千 6611 萬,就算有軟體建設,其金額價差是否荒謬至極???

陳女士與梁先生是否有詳細的財報給董事會,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報告董事們,這是梵蒂岡的財產,絕不是校政,應盡督導之責)

他問的是「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而這個問題,有三份文件可以回答。

一、那個兩難

信的第一段設了一個沒有第三種答案的問題:

``` 校長有沒有向董事會報告基地與經費?

沒有 → 程序沒走 有 → 董事會知情而未把關 ```

這個問法的力量在於:它不需要知道答案,就已經指出了責任的所在。

因為不論答案是哪一個,都有人該負責——差別只在是誰。

而要知道是哪一個,只需要一份文件:董事會的會議紀錄。

二、地質敏感區:這一條是硬的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

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

而且不是自己做做就算: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應用地質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依技師法規定得執行地質業務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所以這件事的查證方式非常具體:

要問的 為什麼
該基地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 可查經濟部地質敏感區查詢系統
若是,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在哪裡? 地質法第 8 條第 1 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完成
該報告由哪一位技師簽證?執業字號? 須由列舉之技師辦理並簽證

《地質法》於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制定公布。 信中所述的建設時點在其後,該法已在施行。

一份技師簽證的報告,存在或不存在,沒有第三種狀態。

三、兩個金額

信中並列的是:

來源 金額
都發局 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登載建築經費 4,338.9 萬
真愛樓 1F 揭示文所載總經費 約 1 億 1 千萬
差額 6,661.1 萬

信中的問句是:「就算有軟體建設,其金額價差是否荒謬至極???」

本站要補充一件對讀者有用的事——不是為了替任何人辯解,而是為了讓這個問題更難迴避:

建照或使照上登載的「建築經費」,與一項工程對外宣稱的「總經費」,在計算範圍上不一定相同。 前者通常對應建築本體造價;後者可能包含土地、設備、裝修、規劃設計、甚至其他項目。

所以正確的追問方式不是「差額去哪了」,而是:

「請問這兩個數字各自的計算範圍是什麼?其間的差額由哪些項目構成?請提供分項明細。」

這個問法有一個好處:它不能被「你不懂工程」打發掉。

因為任何一項工程,只要花了一億一千萬,就必然存在一份分項的帳。而一筆學校法人的重大支出,那份帳本來就應該送到董事會。

這正是吳老師信中那一句的意思:「是否有詳細的財報給董事會,帳務細目是否詳盡?」

四、私立學校法怎麼說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1 項: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校舍的興建、基地的取得,涉及學校法人的不動產。

而《第 32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應以決議行之;《第 51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信中那句「這是梵蒂岡的財產,絕不是校政,應盡督導之責」,講的正是這個分際:

校政的執行 → 校長(私校法第 41 條:綜理校務) 法人財產的處分 → 董事會(私校法第 32、49 條)

一棟一億一千萬的建築,不是「校務」,是法人的財產。

(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

五、信中還有一段,關於安全

同一節之後,吳老師寫的是滲漏與人命:

才會有樓層滲漏層出不窮的事件!(敝人於市政府的檢舉案中有詳盡說明,敬請董事們詳細參閱)

為什麼可以讓少數的掌權者,因為人謀不臧,而使絕大部分的家長被蒙在鼓裡,他們孩子所就學環境竟是如此危險、3600 位師生的生命安全何在?

董事們可置身於事外嗎?

而他寫這封信的時候,已經離職了。信中另一處寫著:

既然都離開了!!! 衛道的前景、安危與我再也沒有一點關係了!但為什麼要寫信給諸位賢達??是因為我真的放不下我的孩子們。

他自己也知道對外會有什麼後果:

我若訴諸媒體,對衛道中學的名聲一定有很大的影響。對於校譽和蒼生,我選擇了人命。

信末:「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加上手寫簽名。

六、這件事怎麼查:三份文件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三份都是可以依法申請的。

① 建照與使照卷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該管建築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閱覽(或複製)○○○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相關卷宗,包括:建築經費之登載、竣工圖說、監造簽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申請時載明執照字號,處理會快很多。 信中提供的字號是「106 中都使字第 00213 號」。

要注意:卷宗中屬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的部分,機關得為限制;但建築經費登載、地質評估報告的存否,通常屬可提供之範圍。

② 董事會會議紀錄

向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要求:

「請提供本校法人就○○樓興建案經董事會決議之會議紀錄,含開會日期、出席董事、決議內容;以及依《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1 項報請核准之函文與文號。」

拿不出來,問題就已經成立。

③ 地質敏感區查詢與評估報告

④ 誰可以問

身分 管道
任何人 政府資訊公開法(建照、使照卷宗)
家長、教職員、校友 教育主管機關陳情,請查明私校法第 49 條程序
涉建築安全 建築管理機關反映
涉地質敏感區未評估 地質主管機關反映

《私立學校法》第 25 條第 1 項: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校務之正常運作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是羈束規定。

七、最後

吳志仁老師在那封信裡,把問題留給了董事會:

因為我相信能擔任衛道中學的董事及監察人,一定是個神職人員或各領域的賢達,和我一樣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價值觀。

他不是在指控董事會。他是在提醒董事會他們有職權,而職權不行使也是一種責任。

而《私立學校法》同意他這個看法:

第 32 條把決議權交給董事會;第 49 條要求不動產事項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核准;第 51 條要求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自我監督。

這三條都不是「董事會可以做」,是「應該由董事會做」。

所以那個兩難仍然成立:

報告了,董事會知情而未把關;沒報告,程序沒走。

而分辨是哪一個,只要一份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

  1. 吳志仁,〈致衛道中學董事會成員〉,2021 年 9 月 7 日,共 4 頁,具手寫簽名,落款「任教衛道 29 年離職教師」;信末載明「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該函件經公開於校友社群平台,並經本人同意引用。
  2. 《地質法》第 8 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關於技師辦理並簽證之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3. 《私立學校法》第 25 條、第 32 條、第 41 條、第 49 條、第 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
  5.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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