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在私立學校工作,你的法律地位取決於兩個問題:你是教師還是職員?你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
兩個問題交叉出四種身分,而這四種身分受到的保護完全不同。
最違反直覺的一點:待得愈久、位置愈核心,保護可能愈少。
因為升上編制內,反而離開了《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
而這件事不是沒有人講過。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自 2017 年成立起持續訴求;教育部 2019 年正式回應將「徵詢相關權責機關意見後評估研議」。
七年過去,現況未變。
| 適用勞動基準法? |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 |
|---|---|---|
| 編制外、非純教學工作者(職員、行政、約僱) | ✅ 適用(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起) | ✅ 適用 |
| 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 ❌ 不適用 | ✅ 適用 |
| 編制內職員 | ❌ 不適用 | ✅ 適用 |
| 編制內教師 | ❌ 不適用 | ✅ 適用 |
「編制外」的法定定義是: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注意最右欄全是綠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不需要另外指定;教育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適用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所稱勞工包括「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
所以在職場安全與職場霸凌這一塊,私校全體教職員工都受保護。缺口在勞動條件那一塊。
不是少一部法,是少一整套機制:
| 條文 | 保護內容 | 編制內私校教職員 |
|---|---|---|
| 第 22 條第 2 項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 | ✕ |
| 第 74 條 | 申訴後不得為不利處分,違反者該處分無效;身分應保密 | ✕ |
| 第 11 條 | 資遣須符合五款法定事由 | ✕ |
| 第 16 條 | 預告期間 | ✕ |
| 第 17 條 | 資遣費 | ✕ |
| 第 30 條以下 | 工時、加班費 | ✕ |
| 第 38 條 | 特別休假 | ✕ |
第 74 條那一列特別要命。 那是檢舉人保護的條文——它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不利處分,而且違反者該處分無效。
編制內的人檢舉學校違法,少的正是這一層保護。(見〈檢舉之後被報復〉)
不是疏漏,是一連串公告的結果:
| 時間 | 事件 |
|---|---|
|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私立學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 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 | 勞動部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基法,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
| 至今 | 編制內教師、職員仍未納入 |
103 年那次改變的理由是:「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
同樣的理由,為什麼只適用於編制外? 這正是工會這些年一直在問的問題。
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簡稱全國私校工會)成立於 2017 年 4 月,由受僱於各級私立學校之教、職員組成,首任理事長為尤榮輝。工會關注私校教職員勞動權益、私校發展政策、學校經營與學生受教權。
具體訴求包括: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新制為 15%、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應保障資遣費、終結不合理的公私校差別待遇。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亦長期主張此事,其刊物《大學快報》多次以此為題:
「勞權孤兒」「法律保護傘之外」——這是工會自己用的詞。
民國 108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發布《回應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為私校點燈」訴求說明》。
針對工會提出的多項訴求,教育部逐項回應。而關於資遣比照勞基法制度、私校教職員納入勞基法保障這兩項,教育部的回應是:
「因涉及勞動法令,教育部亦將徵詢相關權責機關意見後評估研議。」
這句話翻譯出來是:這件事涉及勞動法規,不是我們的權責,我們會去問別人。
至於後續:教育部表示「待後續工會團體研提相關修法建議,將進行社會對話」。
從 108 年到今天,七年過去,私校編制內教職員仍未納入勞動基準法。
這就是「踢皮球」最原始的形態,而且它寫在官方文件上。
不是承辦人態度不好,也不是誰刻意刁難。是制度上真的有一道縫:
於是一件事同時「不歸我管」兩次。
而落在這道縫裡的人,不會消失。他們只是沒有地方可去。
2019 年教育部說「因涉及勞動法令,將徵詢相關權責機關意見」。那麼相關權責機關怎麼說?
2026 年 2 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在教育部門口召開記者會,遞交 500 多份連署書,要求修法將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提高至 15%(比照公教新制)、並保障資遣慰助金,終結公私校差別待遇。
依當時媒體報導,兩個部會的回應是:
勞動部表示,私校教職員的規定屬教育部權責,適用勞動基準法可能遇到許多問題;勞動部將與教育部研商如何強化勞動保障。
教育部則回應,將以行政引導督促私立學校加強教職員權益保障。
把兩段話放在一起看:
| 時間 | 機關 | 說法 |
|---|---|---|
| 2019 | 教育部 | 「因涉及勞動法令,將徵詢相關權責機關意見後評估研議」 |
| 2026 | 勞動部 | 「私校教職員規定屬教育部權責」 |
| 2026 | 教育部 | 「將以行政引導督促私校加強保障」 |
七年,一個完整的圓。
而在這七年裡,受影響的人並沒有變少。依報導,私立高教專任職員約 8,931 人,占全國高教專任職員近 30%;他們面臨的問題包括任意調職、解僱缺乏法律保障、請假與加班費由學校自訂。這還不含高中職以下的私立學校。
關於「研議」這兩個字。
本站不對任何機關或個人是否失職表示意見——那需要有權機關認定。
但有一個結構性的事實可以指出:「研議」沒有法定期限,也沒有對應的課責機制。
一項承諾如果沒有期限、沒有負責的人、沒有進度報告的義務,那麼它在制度上與「不做」無法區別。這不是誰的品格問題,是行政承諾缺乏拘束力的問題。
而這正是監察院、立法院質詢、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存在的意義——它們是把「研議」變成必須回答的問題的工具。(見〈遇到了怎麼辦〉第四節)
法律沒改之前,編制內私校教職員手上還有這些:
| 可用的 | 依據 |
|---|---|
| 職場霸凌防治(含最高負責人外部申訴、對人罰則) |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第 46 條 |
| 不法侵害預防計畫(100 人以上應訂定書面計畫)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
| 校園性別事件通報(24 小時)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 |
| 教師身分上的措施(申訴、再申訴) | 教師法 |
| 學校治理與內部控制 | 私立學校法(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 |
| 政府資訊公開、訴願、行政訴訟、監察院陳情 | 對付「主管機關不處理」 |
目前最實在的一條是職安法——它適用各業,不分編制內外,而且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有了完整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見〈職場霸凌新法〉、〈遇到了怎麼辦〉)
法律上要分兩層看。
《勞動基準法》上:私立學校老師原則上不是該法所稱的勞工。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的範圍是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且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所以純教學的老師,不論編制內外,都不適用勞基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私立學校老師是該法所稱的勞工。職安法第 4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第 2 條所稱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教育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適用全國公私立各級學校,所稱勞工包括「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
所以同一個人,在勞基法上不是勞工,在職安法上是勞工。這聽起來荒謬,但那正是現行法制的樣子。
一句話版本:只有「編制外、且不是純教學」的人適用。
| 你的身分 | 勞基法 |
|---|---|
| 編制外行政人員、職員、約僱 | ✅ 適用 |
| 編制外、僅從事教學之教師 | ❌ |
| 編制內職員 | ❌ |
| 編制內教師 | ❌ |
「編制外」指未納入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內者。不確定自己是哪一種?去調閱那份編制表,這是最直接的判斷依據。
薪給:依《教師待遇條例》,私校教師之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基本薪給應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這是私校教師少數與公校拉齊的項目之一。
保險:私校教職員多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非勞工保險。而這也正是「不適用勞基法」的理由之一——已有公保制度。
但問題在於:有公保不等於有勞基法上的工時、加班費、資遣、休假與申訴保護。工會的核心主張就是這一點:兩套制度之間有一塊沒有被任何一套接住。
個案救濟解決不了制度問題。 要改的是那道縫本身,而那需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