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校內流出的資料中有一份「教務處採購歷程整理」,列出某數位學習平台自 108 學年度上學期至 111 學年度下學期共九期的採購紀錄。
本文的做法是:先把整理表放一邊,直接核對原始單據。
核對的結果,有一部分與整理表的暗示不同——而那一部分,本站選擇寫出來。
核對原件後,可以確認的:
| 期數 | 9 期(108-1 至 111-2) |
| 金額合計 | 38,325,400 元 |
| 比議價 | 9 期全部為「無」 |
| 申請方式 | 9 期全部為「費用申請單」 |
| 合約書 | 前 5 期有用印,110-1 起 4 期為「無」 |
| 簽名者 | 前 5 期時任教務主任,後 4 期時任教學組長 |
而報價單上印著這一行:
「本報價單經貴公司同意後簽回,即視為正式訂單。」
——在報價單上簽一個名,就成立了一筆數百萬元的訂單。
整理表有一欄叫「金額相符」,標出六期的報價單總價與費用申請單總價不一致,差額合計 358,600 元。
如果直接引用,會寫成「三千八百萬中有三十五萬對不起來」。
本站核對了原始單據,結論是:不能這樣寫。
已核對的三筆:
| 期別 | 差額 | 核對原件後 |
|---|---|---|
| 111-2 | 8,000 | 報價單載明:帳號共 2,363 個,中低收清寒減免國中部 2 個、高中部 2 個,應支付總數共 2,359 個。2,359 × 2,000 = 4,718,000,與費用申請單一致 |
| 108-2(532 個) | 600 | 報價單含稅 957,600(912,000 × 1.05),費用申請單 957,000。差 600 元,佔 0.06% |
| 108-2(1,766 個) | 270,000 | 報價單含稅 4,415,000;費用申請單 4,145,000。兩數字為 41↔14 之倒置,屬繕打差異的可能性高 |
第一筆尤其重要:那 8,000 元的「不符」,是四名中低收入學生的減免。
本站不主張本案有任何款項短少或去向不明。
為什麼要把這一段寫出來
因為整理表是二手的彙整,而原始單據就在同一個資料夾裡。
如果只引用彙整而不核對原件,本站就會做出一個錯誤的指控——而且是把「替清寒學生減免」寫成疑點。
一個指控只要錯一次,後面所有正確的部分都會失去份量。
所以本文只主張核對得起來的事,而核對得起來的事,已經足夠。
每一期的「帳號數 × 單價 = 報價單總價」,九期全部相符。
| 學期 | 帳號數 | 單價 | 含稅總價 |
|---|---|---|---|
| 108-1 | 1,236 | 1,800 | 2,224,800 |
| 108-2 | 532 | 1,800 | 957,600 |
| 108-2 | 1,766 | 2,500 | 4,415,000 |
| 109-1 | 2,345 | 2,500 | 5,862,500 |
| 109-2 | 2,371 | 2,500 | 5,927,500 |
| 110-1 | 2,367 | 2,000 | 4,734,000 |
| 110-2 | 2,372 | 2,000 | 4,744,000 |
| 111-1 | 2,367 | 2,000 | 4,734,000 |
| 111-2 | 2,363 | 2,000 | 4,726,000 |
| 合計 | 38,325,400 |
三張已核對的原始報價單:
三張的稅額計算與總計皆正確。
整理表最下方那一行寫著:
皆採費用申請單付款,無採購案,未公開招標,未呈報董事會,黑箱作業,私自簽約
其中「無採購案、費用申請單、無比議價」這三項,九期一致,而且可以從單據本身看出來。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一行字,而且印在報價單上:
本報價單經貴公司同意後簽回,即視為正式訂單。
法律效果:報價單載有此條款者,簽名回傳即構成承諾,契約於該時點成立,不以另行簽署正式合約書為必要。
所以:
110-1 起「合約書:無」
↓
不代表沒有契約
↓
代表契約是【用簽報價單的方式】成立的
這比「沒有合約」更值得注意——因為它表示一筆四百多萬元的契約,是由一位處室主管在廠商的表單上簽名而成立。
這是每一個承辦人員都該問自己的問題:
| 該確認的 | 在哪裡 |
|---|---|
| 核決權限表(多少金額由誰核准) | 學校自訂之採購辦法/內控制度 |
| 應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 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學校捐助章程 |
| 權責劃分規定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2 項(應訂定) |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一筆連續九期、合計三千八百萬元的支出,若始終未進入採購程序,那麼第 51 條所要求的「自我監督」在這件事上沒有發生作用。
費用申請單與採購案的差別,不在名稱,在於它跳過了什麼:
採購案:需求 → 規格 → 詢價/比價 → 議價 → 簽核 → 契約 → 驗收 → 付款
費用申請單: 申請 → 核准 → 付款
中間被跳過的每一格,都是一道把關。
而九期、三千八百萬,全部走了右邊那條路。
范玉言神父 2023 年 8 月 28 日的公開信裡,寫出了兩個門檻:
因為依照政府採購法,十五萬以上的案件須進行公開招標,並且我們皆依此辦理的情況下,更不用說四年將近四千萬的案件,學校長官指示了教務處彭大慶主任辦理,卻被以此為由,未遵循政府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採購,且亦未經董事會決議(依規定三百萬元以上要呈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實行)。
該校的董事會門檻是三百萬元。拿它去對那九期:
| 學期 | 含稅總價 | 逾 300 萬? |
|---|---|---|
| 108-1 | 2,224,800 | 否 |
| 108-2 | 957,600 | 否 |
| 108-2 | 4,415,000 | 是 |
| 109-1 | 5,862,500 | 是 |
| 109-2 | 5,927,500 | 是 |
| 110-1 | 4,734,000 | 是 |
| 110-2 | 4,744,000 | 是 |
| 111-1 | 4,734,000 | 是 |
| 111-2 | 4,726,000 | 是 |
逾 300 萬者:7 / 9 期
這 7 期金額合計:35,143,000 元
佔總額 38,325,400 的 91.7%
九期之中有七期單筆就超過該信所述的董事會門檻,而這七期佔了全部金額的九成以上。
兩個必須說明的地方
① 「十五萬以上須公開招標」是怎麼來的。
私立學校的採購,只要經費來自政府補助款,就會落入《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該法並受補助機關監督。
教育部實務上並要求此類採購依政府採購契約範本辦理,且已明確指出:不得指定品牌而未註明「或同等品」、第一次招標期限至少 14 日、至少 3 家合格廠商投標始得決標。
私立學校領有各類獎補助款,因此「補助款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在實務上是常態。這正是該信所說「我們皆依此辦理」的背景。
② 人名的處理。 上開引文為公開信原文,本站照實引述。該校教務處之人員與職掌,見學校官方網站〈業務職掌〉,讀者可自行對照。
而《私立學校法》第 32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應以決議行之,其事項包括校產之處分及重大財務事項;學校捐助章程通常另定應提董事會之金額門檻。
一筆四年、九期、三千八百萬的持續性支出,是否曾進入董事會——這是一個有紀錄可查的問題,不是一個意見。
本站取得該校電子簽呈系統的兩份原件,把它們並排之後,整件事就不需要再解釋了。
簽呈編號 20230306_002,教務處資訊組請修一台 VGA 分配器(二進二出),使用的表單是《修繕單》。
《修繕單》的注意事項,把採購門檻直接印在表格上:
- 金額小於 10 萬元(含)之案件,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金額 10 萬以上不足 100 萬元者,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徵求三家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金額 100 萬元(含)以上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應上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及公開招標。
簽核流程:單位組長→單位主任→庶務組長→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示
而這張單子跑出來的過程是這樣的:
| 步驟 | 意見 |
|---|---|
| 採購人員 | 「本品項市售價格由 690~3,640 元,價格落差甚大,擬請評估欲採購之價位區間或品牌型號」 |
| 資訊組 | 「建議 VGA 分配器(二進二出)規格,以產品品質及耐用度為原則」 |
| 採購人員 | 「呈請主任裁示採購金額區間」 |
| 總務主任 | 「產品市價落差巨大,我建議價格在 800-1200 元之間。請校長裁示」 |
| 校長 | 「如范主任所擬,惟請務必建立資料檔案,追蹤後續使用壽命及品質狀況,才能做為日後採購的參考」 |
九個簽核步驟,四則實質意見。標的是一個約一千元的零件。
簽呈編號 20211013_004,主旨「110-1 PaGamO 素養品學堂數位學習平台帳號費用」,使用的表單是《費用申請單》。
| 欄位 | 內容 |
|---|---|
| 申請單位 | 教務處教學組 |
| 經費來源 | 學生繳費 |
| 金額 | 4,731,500 |
| 補充說明 | 本案為 110-1 導入費用共計 2367 學生帳號,每帳號收費 2000 元 |
簽核紀錄:
| 人員 | 結果 | 意見 | 時間 | |
|---|---|---|---|---|
| 送件 | 教務處教學組 | 2021/10/13 15:03 | ||
| 1 | 教務主任 | 同意 | (無) | 2021/10/18 10:02 |
| 2 | 會計主任 | 同意 | (無) | 2021/10/18 11:05 |
| 3 | 總務主任 | 同意 | (無) | 2021/10/18 11:17 |
| 4 | 校長 | 同意 | (無) | 2021/10/20 09:30 |
四個簽核步驟,零則意見,七天結案。
本站另取得該校《請購單》原件(案號 20230509_001,校刊印製,360,240 元)。它的注意事項門檻與《修繕單》不同:
- 金額小於 15 萬元(含)之案件……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金額 15 萬以上不足 150 萬元者……公開徵求三家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 金額 150 萬元(含)以上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應上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及公開招標。
所以同一所學校的三張表單,是三套規則:
| 表單 | 第一級 | 三家報價 | 公開招標 |
|---|---|---|---|
| 《修繕單》 | < 10 萬 | 10~100 萬 | ≥ 100 萬 |
| 《請購單》 | < 15 萬 | 15~150 萬 | ≥ 150 萬 |
| 《費用申請單》 | 未載 | 未載 | 未載 |
《請購單》那一組(15 萬/150 萬)對得上《政府採購法》現行的公告金額 150 萬與小額採購門檻 15 萬。
而《費用申請單》上,這三級一個都沒有。
這意味著:選擇哪一張表單,就決定了適用哪一套門檻——或者不適用任何門檻。
該校電子簽呈系統裡還有一張表單:【招標公告】申請表。
本站取得一件 2016 年的原件:
| 欄位 | 內容 |
|---|---|
| 編號 | 20161121_001 |
| 表單 | 【招標公告】申請表 |
| 主旨 | 職申請視聽教室與簡報室更新案招標申請 |
| 申請單位 | 教務處 |
| 採購項目 | 視聽教室與簡報室更新案招標 |
| 估價金額 | 2,340,000 元 |
| 經費來源 | 國教署 |
| 送件 → 結案 | 2016/11/21 13:32 → 2016/11/22 06:45(不到 18 小時) |
這一件的意義,是它移除了一個辯解。
2016/11 國教署補助 2,340,000 元 → 走【招標公告】申請表 → 18 小時結案
2019~2023 學生繳費 38,325,400 元 → 走《費用申請單》 → 比議價:無(九期全部)
學校有一張專門的招標表單,系統裡就有,而且用過。
所以問題不是「不知道怎麼辦招標」。
本站比對不同年度的同一張表單,發現一件不看表格邊緣的小字就不會注意到的事。
| 日期 | 表單 | 第一級 | 三家報價 | 公開招標 |
|---|---|---|---|---|
| 2021/05/17 | 《請購單》(防火牆案 20210517_001) | < 10 萬 | 10~100 萬 | ≥ 100 萬 |
| 2023/03/06 | 《修繕單》(VGA 案 20230306_002) | < 10 萬 | 10~100 萬 | ≥ 100 萬 |
| 2023/05/09 | 《請購單》(校刊案 20230509_001) | < 15 萬 | 15~150 萬 | ≥ 150 萬 |
《請購單》的門檻,在 2021 年 5 月到 2023 年 5 月之間,從 10 萬/100 萬上調到 15 萬/150 萬。
需要三家書面報價的起點,升高了 50%。
這一段必須把對校方有利的解釋寫清楚
15 萬/150 萬這組數字,正好對得上《政府採購法》現行的公告金額(150 萬)與小額採購門檻(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 15 萬)。
所以這個變更很可能是一次「校正」——把校內門檻對齊法定金額——而不是刻意放寬。
本站不認定它是放寬。
但有三件事仍然成立:
① 《修繕單》沒有跟著改。 2023 年 3 月的《修繕單》仍是 10 萬/100 萬。同一所學校、同一時期,兩張表單兩套門檻。
② 這個變更沒有出現在任何一份本站取得的公告或會議紀錄裡。 它只出現在表單邊緣的小字上。
③ 同一時期還有另一項變更,而且是會計主任「經查」才發現的:
經查最近【費用申請單】、【請購單】等簽核流程有異動,已向文書組反映。(2023/06/10,雷鳴遠獎牌案簽核意見)
一個內控制度的門檻與簽核流程被修改,而負責審核的會計主任是事後查出來的——這件事本身,就是《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所說「自我監督」該處理的問題。
| 表單 | 三家報價 | 公開招標 | 流程含庶務組長 | 表單自己說 |
|---|---|---|---|---|
| 【招標公告】申請表 | — | 這張就是為招標而設 | — | — |
| 《請購單》 | 15~150 萬 | ≥ 150 萬 | 有 | — |
| 《修繕單》 | 10~100 萬 | ≥ 100 萬 | 有 | — |
| 《費用申請單》 | 未載 | 未載 | 無 | 「物品採購請填寫【請購單】」 |
三千八百三十二萬,走的是唯一一張沒有門檻、且流程不含採購把關人的那一張。
《費用申請單》第 4 項寫著「物品採購請填寫【請購單】」。所以合理的對照基準,是《請購單》的門檻:
| 學期 | 含稅總價 | 依《請購單》注意事項應辦理者 |
|---|---|---|
| 108-1 | 2,224,800 | ③ 應上電子採購網公告及公開招標 |
| 108-2 | 957,600 | ② 應公開徵求三家廠商書面報價 |
| 108-2 | 4,415,0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09-1 | 5,862,5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09-2 | 5,927,5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10-1 | 4,734,0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10-2 | 4,744,0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11-1 | 4,734,0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 111-2 | 4,726,000 | ③ 應公開招標 |
達「應公開招標」級(≥150 萬):8 / 9 期
達「應三家報價」級(15~150 萬):1 / 9 期
低於 15 萬:0 / 9 期
九期全部落在需要比價或招標的區間;而採購歷程整理載明「比議價:無」——九期全部。
VGA 分配器 約 1,000 元 9 個簽核步驟 4 則實質意見
PaGamO 平台 4,731,500 元 4 個簽核步驟 0 則意見
一千元的零件,比四百七十萬的平台受到更多檢視。
而原因不在人,在表單。
| 《修繕單》 | 《費用申請單》 | |
|---|---|---|
| 採購金額門檻 | 印在表上 | 未載 |
| 三家報價/公開招標之要求 | 印在表上 | 未載 |
| 簽核流程含庶務組長 | 有 | 無 |
而《費用申請單》自己的注意事項第 4 項寫著:
- 物品採購請填寫【請購單】。
表單本身就說了:採購不該走這張。
簽核紀錄要跟報價單的日期一起看,順序才對得起來
本站取得 110-1 該期的原始報價單:報價日期 2021 年 10 月 5 日,單號 202110050001,帳號 2,367 個,含稅總價 4,734,000 元,由時任教學組長簽名並蓋職章。
把兩份文件的日期排在一起:
2021/10/05 教學組長簽報價單
→「本報價單經貴公司同意後簽回,即視為正式訂單」
→ 契約於此時成立
2021/10/13 《費用申請單》送件(8 天後)
2021/10/18 總務主任簽「同意」(13 天後)
2021/10/20 校長核示結案
所以總務主任 10 月 18 日簽的,不是「同意這筆採購」,是「同意支付一筆已經成立的債務」。
而報價單備註第 5 項寫著:「訂單回傳後,將立即開立發票,並於發票載明日三十天內支付款項至指定帳戶。」
發票在《費用申請單》送進簽核系統之前,就已經開出來了。
這就是本案的機制:
採購的決定點在報價單上,而報價單不進簽核系統。
電子簽呈看得到的,只有付款申請——而到那個時候,契約已經成立、發票已經開出。
這也解釋了那封公開信的用語。 該信說「我們總務處沒有幫大家把關到這件事情」「他們越過總務處去做這件事情」——在時間順序上,這個說法是成立的。
依該校總務處主任范玉言神父於 2023 年 8 月 28 日發出的公開信,其中列出同一平台在其他學校的價格:
| 學校 | 單價 |
|---|---|
| 北門農工 | 1,000 元/人 |
| 曉明女中 | 1,800 元/人 |
| 本案 109 學年度 | 2,500 元/人 |
| 本案簽長約後 | 2,000 元/人 |
該信中的評語是:
價格不見實質優惠,甚至可以說,以時間換取到的價差,依然高於其他學校。
本站無法查證上述其他兩校的價格。 但這裡真正的問題不是「貴不貴」,而是:
在沒有比價的情況下,任何價格都無法被判斷是否合理——包括它其實很便宜的可能性。
比價的功能不是壓低價格,是產生一個可以被檢驗的紀錄。
同一封信裡還有一段,涉及利益迴避:
也希望某位在外擔任該公司協助推廣講師的校內主管可以自負責任地向大家報告這件事情,後續是否該補足程序、簽署同意書、該如何符合採購法規定?做出合理的說明。
若一位校內主管同時擔任該廠商的推廣講師,而學校向該廠商採購——這正是利益衝突的典型情形。
《私立學校法》第 81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命前項人員返還其不正當利益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要件是「有利益衝突」,不是「已經獲利」。
該問的不是「他有沒有拿錢」,而是「他該不該迴避、有沒有迴避、學校有沒有一套迴避規定」。
本站未查得該主管之身分,亦未查得學校對此的說明。 上開引述為該公開信所載內容。
(見〈校長的親屬在校內領薪水〉第四節)
同一封公開信寫著:
並且沒有符合採購法規定或是盡到說明或是簽署同意的程序,使得一個原本應該是學生與家長可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的權利被剝奪了。
這一段的重點是:這筆錢的最終負擔者是學生與家長。
若一個付費項目未經告知、未取得同意即代為決定,那麼受影響的不只是採購程序,還包括家長對子女教育支出的決定權。
| 要什麼 | 為什麼 |
|---|---|
| 收費項目的依據與金額明細 | 向學生收費之項目應有依據並事前告知 |
| 家長同意書(若你沒簽過,那就是問題本身) | 付費項目應由家長決定是否參與 |
| 該項目經校務會議或家長會討論的紀錄 | 涉及全校性收費之決定 |
這三樣都不需要指控任何人。你只是在問「依據在哪裡」。
廠商的報價單、訂購單、確認單上,常有這樣的句子:
「本報價單經簽回即視為正式訂單」 「回傳即生效」 「未於期限內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看到這種句子,那份文件就不是「報價」,是契約。
簽之前確認三件事:
第 3 點特別重要:文件上的名字是你的,但決定可能不是你做的。(見〈服從不是免責事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法人應訂定董事會、監察人及校長間之權責劃分規定。
沒有這份文件,本身就違反規定,而且不需要先證明任何人做錯什麼。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所以要先問:這筆錢的來源是什麼? 若含政府補助且達門檻,就不是「學校內部的事」。
本文核對了原始單據,而核對的結果讓本站刪掉了原本最聳動的一段。
那筆 8,000 元的「金額不符」,是四名中低收入學生的減免。
如果不去看原件,那四個孩子會出現在一篇指控文章裡,被當成一個疑點。
這件事值得記下來:
一份彙整表可以指出方向,但不能當作證據。 而在指控別人不守程序的時候,自己更不能不守程序。
至於剩下的部分——九期、三千八百三十二萬五千四百元、零次比議價、九次費用申請單、四期無合約書——
這些不需要任何推論,單據上就是這樣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