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制度問題談久了會變抽象。這一篇把時間軸攤開,讓一件真實發生過的事自己說話。
先說材料等級——這一篇的每一項都標了級。
第一級:政府機關的認定與處分。可直接陳述為事實。 第二級:媒體報導,或具名者本人署名發表、並自負其責的陳述。引述並標明出處。
本文不使用網路社群的匿名陳述。下列每一項,都可以回到一份有名字的文件或一則有記者掛名的報導。
材料等級的完整說明見〈關於本站〉。
【第二級|具名者本人署名發表】
一位署名吳志仁、自述「任教衛道 29 年 專職教師」者,於 2021 年 9 月 7 日具名致函學校董事會,信末手寫簽名,並載明:
「以上所言,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信中就校內人事任用、獎金發放程序,以及教師應得獎金遭調整等事項提出質疑,並籲請董事會、第三方及市議員了解。
這封信的時間點值得記住:2021 年 9 月——比後來廣為人知的爭議早了整整兩年。
該信後於 2023 年 8 月由他人張貼於臉書社團「靠北衛道」。
【第二級|媒體報導】
依《關鍵評論網》報導:
今年 6 月,約僱人員 T 疑遭衛道中學違法資遣,後經勞資爭議調解,恢復僱傭關係。
依《鏡週刊》報導,該名蕭姓行政人員遭解聘的理由為「學校業務縮編」;調解時校方撤回解聘。校方對相關指控予以否認,並表示該員係於十月自行請辭。
【第一級|主管機關認定】
依《三立新聞》同日獨家報導(記者陳昭文、邵子揚、顧元松):
台中市府勞工局接獲投訴後進行勞檢,發現學校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校方立即改善。
爭議標的為「互助金」:教師每人 200 元、教職員工每人 100 元,自薪資中直接扣除。依報導,一名工友遭扣 1,600 多元。
校方回應:收取款項未進入學校帳戶,僅代收致贈;針對制度與現行法令牴觸一事,將檢討改善並召開校務會議與同仁共同討論。
(法律說明見〈私立學校可以未經同意從薪水扣錢嗎?〉)
【第二級|具名者本人署名發表】
時任總務主任的范玉言神父,具名發表致全體師生的公開信,手寫簽名。
信中就某項線上學習平台的採購,列出價格比較:
| 學校 | 單價 |
|---|---|
| 北門農工 | 1,000 元/人 |
| 曉明女中 | 1,800 元/人 |
| 該校 | 2,500 元/人(後簽三年長約變 2,000 元/人) |
「價格不見實質優惠,甚至可以說,以時間換取到的價差,依然高於其他學校。」
「沒有機會幫大家把關,因為他們越過總務處去做這件事情,並且沒有符合採購法規定或是盡到說明或是簽署同意的程序,使得一個原本應該是學生與家長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的權利被剝奪了。」
信末,他就採購程序提出三點請求:
「希望某位在外擔任該公司協助推廣講師的校內主管可以自負責任向大家報告這件事情,後續是否該補足程序、簽署同意書,該如何符合採購法規定?做出合理的說明。」
這是一封公開信,對全體師生發出,並且署名、簽名。
本站遍查公開資料,未見任何一方就此作出回應。不是回應了但本站沒查到——而是在所有可查證的公開紀錄裡,這封信沒有得到答覆。
一封由現任總務主任具名發出、要求說明採購程序的公開信,沒有回應本身就是一個紀錄。
利益衝突為什麼是採購案的核心問題
一個人同時站在採購決定的一方、與供應商的一方,不論他實際上有沒有從中獲利,程序上都已經失去了把關的功能——因為把關的意義,正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來做。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要求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則是公務機關的迴避規定。兩者處理的是同一件事:決定的人不能是有利害關係的人。
所以在這類案件裡,該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他有沒有拿錢」,而是「他該不該迴避、有沒有迴避、以及學校有沒有一套迴避規定」。
前者難以證明,後者查得到——而且沒有迴避規定本身就是問題。(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
【第二級|媒體報導】
依《中央社》2023 年 9 月 28 日報導,校方表示范男涉及連續詐領公款,已於三週前提告,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第二級|媒體報導】
依《中央社》報導:校方於 9 月 26 日發出人事調動令要求完成交接;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校方請律師作為第三方公正人協助監交,范玉言遭調離總務主任職務。
同日,范玉言以「違法解職、黑箱採購」為由發起連署罷免校長。
校方聲明:范男指控均非事實,已涉及污衊毀謗、毀損校譽,將蒐證循法律途徑。
范玉言表示:「我是個神父,這件事未經法律程序、筆錄約談,已造成名譽毀損」,並寄發存證信函予校長。
台中市教育局表示:已責成學校應依《私立學校法》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第二級|媒體報導】
《鏡週刊》以〈校長帶頭搞霸凌〉系列報導本案,內容包含校內採購爭議、行政人員遭解聘等指控。校方對相關指控均予否認。
該報導並記載,校內臉書社團「靠北衛道」有許多教職員表達不滿。
【第一級|檢察機關處分】
依《聯合新聞網》同日報導(記者曾健祐、黃寅):
校方控訴范玉言自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3 月間,前後 44 次以「公務加油」名義申請私人小客車油費,共 5 萬 8,960 元,涉犯詐欺取財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結,予以不起訴。理由為:
檢方查,根據范申請 44 筆油費簽呈都有註明車牌,若他想詐財,怎會直接、持續數年將私用車車牌寫在費用單上,而讓校方只要一比對就能發現?難認有主觀不法犯意。
檢方比對相關證詞,也發現校方就「公務汽車加油」申請規定不明,多年又都經校長簽准范油費,難認范主觀有詐欺取財犯意,偵結不起訴。
這是本文唯一由檢察機關作成的認定,也是整條時間軸上份量最重的一項。
這則報導目前已無法從原網址讀取。
原始網址 udn.com/news/story/7321/7609360 現回傳 404。本站係經 Internet Archive 之存檔取得全文(最早快照 2023 年 12 月 2 日,另有 12 份快照)。
媒體報導會下架,但檢察機關的處分不會消失。這也是本站存在的理由之一:把可查證的紀錄留下來。
把上面的時間軸壓縮成一句話:
2021 年有人具名陳情。2023 年 8 月主管機關認定違法。9 月 18 日提告、9 月 28 日拔職。11 月 30 日檢察官不起訴,理由是「多年又都經校長簽准」。
四件事值得注意:
① 時間差。具名陳情在 2021 年,主管機關認定違法在 2023 年 8 月。中間隔了兩年。
② 順序。勞工局認定違法在 8 月 23 日;提告在 9 月 18 日;調離主管職在 9 月 28 日。先有認定,後有提告與調職。
③ 檢方的認定。不起訴的理由不是「查無此事」,而是那項支出多年來都經校長簽准、且校方的申請規定本身不明確。
一個長期經核可、規定不明的行為,在特定時點被重新定性為犯罪——這正是〈檢舉之後被報復〉第四節所描述的模式。而這一次,是由檢察機關作成的認定,不是任何一方的主張。
④ 制度層面。教育局在 2023 年 9 月即表示已責成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落實內部控制制度。而該法第 51 條的內部控制,本質是自我監督——由學校自己對人事、財務、營運實施監督。
(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私校教職員的法律真空〉)
本站不對任何個人的責任表示意見。上述每一項都標明了材料等級與出處,讀者可自行查證與判斷。
本文若有錯誤、遺漏,或任何一方認為引述失真,歡迎提出並附具體事證,本站將更正並註記。這項承諾對本文提及的所有一方一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