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用你們自己的標準來量:三套標準,同一個結論

2026-09-03 | 本文引用 7 項來源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批評一個機構,最弱的方式是用自己的標準;最強的方式是用它自己的。

這一篇不引用任何外部的道德標準。它只做一件事:把三套標準攤開,然後對照一件已經被主管機關認定的事實。

這三套標準,都是被評價的一方自己承認的權威。

三套標準:

  1. 天主教會的訓導——這是一所天主教學校
  2. 中華民國的法律——這是一所立案的學校
  3. 《教師法》第 32 條——這裡的人是教師

一件事實: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經勞動檢查後認定,該校「工資未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立即改善。(三立新聞,2023 年 8 月 23 日獨家報導)

一、教會自己怎麼說

《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列舉了教理傳統所稱的「呼籲上天的罪」(sins that cry to heaven)。

這份清單很短——只有五項:

  1. 亞伯爾的血
  2. 索多瑪的罪
  3. 在埃及受壓迫之人民的哀號
  4. 外方人、寡婦與孤兒的哀號
  5. 對受僱者的不義

第五項所引據的經文,是《申命紀》24 章 14–15 節與《雅各伯書》5 章 4 節。

《雅各伯書》那一節是這樣寫的(和合本):

「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

注意這份清單的性質。

它不是「應該避免的過失」,也不是「有待改進的地方」。天主教會把「虧欠工人的工錢」與「亞伯爾的血」列在同一份清單上。

這是教會自己的判斷,不是本站的。

為什麼這一項會在這份清單上

因為受僱者的處境有一個特徵:他無法自己討回。

寡婦、孤兒、外方人——這份清單上的其他幾項,共同點是「沒有能力為自己伸張」。工人被列在其中,理由相同:他的工資由別人計算、由別人發放、由別人決定要不要扣。

當一個人沒有能力為自己討回,而你仍然扣了——那不是普通的糾紛。這就是這份清單的邏輯。

二、法律怎麼說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依同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依三立新聞 2023 年 8 月 23 日獨家報導(記者陳昭文、邵子揚、顧元松):

台中市府勞工局接獲投訴後進行勞檢,發現學校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校方立即改善。

爭議標的:教師每人 200 元、教職員工每人 100 元的「互助金」,未經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除。依報導,一名工友遭扣 1,600 多元。

這是第一級材料——主管機關的認定。

(完整法律說明見〈私立學校可以未經同意從薪水扣錢嗎?〉)

三、學校自己怎麼說

該校校訓為「存誠起敬・淑己成人」。

存誠」二字,出自傳統儒家修身之學,意為持守真誠。

本站不對這四個字作任何評價。它就放在這裡。

四、教師法怎麼說

《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義務十款,其中三款與本文相關: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這三款,沒有一款提到刑事責任。

它們不是「不得犯罪」,而是「維護校譽」「培養健全人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這是一套比刑法高的標準,而且它寫在法律裡。

(見〈不構成犯罪,不等於沒有責任〉)

五、三套標準,同一個結論

把上面四節壓在一頁上:

標準 出處 說了什麼
教會的訓導 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 對受僱者的不義,是呼籲上天的罪之一
國家的法律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違者罰 2 萬至 100 萬
職業的義務 教師法第 32 條 維護校譽、培養健全人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已認定的事實 台中市勞工局勞檢 該校工資未全額給付,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三套標準,沒有一套是本站訂的。

第一套來自這所學校所屬的宗教;第二套來自它據以立案的國家;第三套來自它員工所從事的職業。

六、但這不是在要求聖人

必須把話說完整,否則這篇文章就只是另一種不公平。

所以本文要說的不是「他們是壞人」。

本文要說的是:當一個機構同時以三套高標準自我定義,它就沒有理由用最低標準來自我要求。

一間普通公司扣了員工 200 元,那是勞基法的問題。 一所天主教學校扣了教職員的工資,那同時是勞基法的問題、是教理第 1867 條的問題、也是「存誠」二字的問題。

標準是自己掛上去的。掛上去,就要被拿來量。

七、真正的問題不是那 200 元

回到本站一貫的立場。

這件事之所以值得寫,不是因為金額,而是因為它顯示了一個更根本的狀況:

一個制度如果只在「大家都是好人」的前提下才能運作,那麼它遲早會出事——而且出事的時候,最沒有能力為自己討回的那個人會先受害。

《天主教教理》把工人列在寡婦、孤兒、外方人旁邊,理由正是這個:他們的共同點是無法自己伸張。

而《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所要求的內部控制,本質是自我監督——由學校自己對人事、財務、營運實施監督。

當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是同一群人,那份清單上的第五項,就是最容易發生的一項。

(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私校教職員的法律真空〉)

更正機制

本文引用之教理、經文、法條與報導均標明出處。若有引用錯誤或理解偏差,歡迎提出並附具體事證,本站將更正並註記。

特別說明:本文對宗教訓導的引用,限於其公開文本之字面內容,不涉及神學詮釋,亦不代表任何宗教團體的立場。

資料來源

  1. 《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呼籲上天的罪」),引據《申命紀》24:14-15、《雅各伯書》5:4。梵蒂岡官方網站
  2. 《雅各伯書》5 章 4 節(引文採和合本)。
  3.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7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教師法》第 3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5.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6.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記者陳昭文、邵子揚、顧元松,〈獨家/控「全國最強私校」偷扣薪水!變同事婚喪互助金〉。連結
  7.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公告〉開放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set/87046),取用日期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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