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批評一個機構,最弱的方式是用自己的標準;最強的方式是用它自己的。
這一篇不引用任何外部的道德標準。它只做一件事:把三套標準攤開,然後對照一件已經被主管機關認定的事實。
這三套標準,都是被評價的一方自己承認的權威。
三套標準:
一件事實: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經勞動檢查後認定,該校「工資未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立即改善。(三立新聞,2023 年 8 月 23 日獨家報導)
《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列舉了教理傳統所稱的「呼籲上天的罪」(sins that cry to heaven)。
這份清單很短——只有五項:
第五項所引據的經文,是《申命紀》24 章 14–15 節與《雅各伯書》5 章 4 節。
《雅各伯書》那一節是這樣寫的(和合本):
「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
注意這份清單的性質。
它不是「應該避免的過失」,也不是「有待改進的地方」。天主教會把「虧欠工人的工錢」與「亞伯爾的血」列在同一份清單上。
這是教會自己的判斷,不是本站的。
為什麼這一項會在這份清單上
因為受僱者的處境有一個特徵:他無法自己討回。
寡婦、孤兒、外方人——這份清單上的其他幾項,共同點是「沒有能力為自己伸張」。工人被列在其中,理由相同:他的工資由別人計算、由別人發放、由別人決定要不要扣。
當一個人沒有能力為自己討回,而你仍然扣了——那不是普通的糾紛。這就是這份清單的邏輯。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依同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依三立新聞 2023 年 8 月 23 日獨家報導(記者陳昭文、邵子揚、顧元松):
台中市府勞工局接獲投訴後進行勞檢,發現學校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校方立即改善。
爭議標的:教師每人 200 元、教職員工每人 100 元的「互助金」,未經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除。依報導,一名工友遭扣 1,600 多元。
這是第一級材料——主管機關的認定。
(完整法律說明見〈私立學校可以未經同意從薪水扣錢嗎?〉)
該校校訓為「存誠起敬・淑己成人」。
「存誠」二字,出自傳統儒家修身之學,意為持守真誠。
本站不對這四個字作任何評價。它就放在這裡。
《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義務十款,其中三款與本文相關: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這三款,沒有一款提到刑事責任。
它們不是「不得犯罪」,而是「維護校譽」「培養健全人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這是一套比刑法高的標準,而且它寫在法律裡。
(見〈不構成犯罪,不等於沒有責任〉)
把上面四節壓在一頁上:
| 標準 | 出處 | 說了什麼 |
|---|---|---|
| 教會的訓導 | 天主教教理第 1867 條 | 對受僱者的不義,是呼籲上天的罪之一 |
| 國家的法律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違者罰 2 萬至 100 萬 |
| 職業的義務 | 教師法第 32 條 | 維護校譽、培養健全人格、嚴守職分,本於良知 |
| 已認定的事實 | 台中市勞工局勞檢 | 該校工資未全額給付,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
三套標準,沒有一套是本站訂的。
第一套來自這所學校所屬的宗教;第二套來自它據以立案的國家;第三套來自它員工所從事的職業。
必須把話說完整,否則這篇文章就只是另一種不公平。
所以本文要說的不是「他們是壞人」。
本文要說的是:當一個機構同時以三套高標準自我定義,它就沒有理由用最低標準來自我要求。
一間普通公司扣了員工 200 元,那是勞基法的問題。 一所天主教學校扣了教職員的工資,那同時是勞基法的問題、是教理第 1867 條的問題、也是「存誠」二字的問題。
標準是自己掛上去的。掛上去,就要被拿來量。
回到本站一貫的立場。
這件事之所以值得寫,不是因為金額,而是因為它顯示了一個更根本的狀況:
一個制度如果只在「大家都是好人」的前提下才能運作,那麼它遲早會出事——而且出事的時候,最沒有能力為自己討回的那個人會先受害。
《天主教教理》把工人列在寡婦、孤兒、外方人旁邊,理由正是這個:他們的共同點是無法自己伸張。
而《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所要求的內部控制,本質是自我監督——由學校自己對人事、財務、營運實施監督。
當監督者與被監督者是同一群人,那份清單上的第五項,就是最容易發生的一項。
(見〈私立學校的權責分際〉、〈私校教職員的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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