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的官方網站,在「行政單位」欄列出九個單位:
校長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宗輔室 圖書館
本站另以程式抓取該校首頁與各處室頁面,結果一致:
| 網址 | 單位 |
|---|---|
/category/office/div_100/ |
校長室 |
/category/office/div_200/ |
教務處 |
/category/office/div_300/ |
學務處 |
/category/office/div_400/ |
總務處 |
/category/office/div_500/ |
輔導室 |
/category/office/div_600/ |
圖書館 |
/category/office/div_700/ |
會計室 |
首頁全文中,上開九個單位名稱各出現二至六次。
「研發處」與「研究發展處」出現次數:0。
而校內文件裡,研發處是存在的:
所以問題不是「這個處室存不存在」,而是:
它在那份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組織規程裡嗎?
這是一個是非題,而且答案在教育局手上。
「學校憑空多設一個處室」這種說法,在法規上不成立——因為學校可以設。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
| 類別 | 單位 |
|---|---|
| 應設 |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 |
| 條件得設 | 實習處(技術型應設)、特殊教育處(18 班以上)、建教合作處(18 班以上)、進修部 |
|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 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 |
「研究發展處」明列在第 3 條裡。 一所高中要設研發處,法規上完全允許。
本文因此不主張該處室的設置本身違法。
同一份標準的第 9 條第 2 款:
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核定,不是備查。
| 備查 | 核定 | |
|---|---|---|
| 主管機關要不要作成決定 | 否,存查即可 | 要,須准駁 |
| 沒有它可不可以實施 | 通常可以 | 不可以 |
所以一個處室要合法存在,需要的不只是「校內決定設立」,而是「載於經核定的組織規程」。
而組織規程與員額編制表也決定了:
因為一個處室的地位,會連動到好幾件事。
採購程序的每一步都對應到一個職位。 若一個單位不在核定的編制內,那麼它的「主任」是什麼職位、它提出的請購由誰負責,在制度上就沒有對應。
(見〈三千八百萬,九張報價單,零次比價〉)
本站取得的一份校內紀錄,把兩件事並列:
``` 20221215_002 研發處申請採購○組長使用之電腦 → 校長核可(採購新電腦)
20230331_001 總務處採購人員申請採購電腦 → 校長要求使用【研發處可用電腦】進行財產移轉 ```
該紀錄提出的問題是:
研發處既有可用電腦可使用,為何不單位內部自行調度,而被核可採購新電腦? 而總務處採購人員電腦損壞需採購電腦,卻被要求使用研發處內部人員不想使用之電腦財產?
本站無法查證兩案的完整簽核內容,僅記錄該紀錄所載。
但這個對照的形式很清楚:一邊核可買新的,另一邊被要求接收舊的。
(見〈二十一件簽呈〉)
當學校以「業務縮減」為由資遣一位總務處的採購人員時,一個不在官網上的處室是否也在縮減之列,是一個會被問到的問題。
(見〈「業務縮減」的部門裡有誰〉)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禁止各級學校校長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但同條例第 41 條對私立學校的準用範圍,依文字僅及於「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
所以在私立學校,這一條進不來。
而《私立學校法》第 81 條的利益迴避義務仍然適用。
(見〈校長的親屬在校內領薪水〉)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它只需要一封信。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9 條第 2 款,私立學校應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 貴局所核定之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現行版本及歷次修正版本),並請載明核定之日期與文號。」
| 看什麼 | 為什麼 |
|---|---|
| 一級單位清單裡有沒有研發處 | 這就是那個是非題 |
| 若有,是哪一年核定的 | 對照該處室開始運作的時間 |
| 員額編制表上該處室幾人、有無主任職 | 對照實際的人事安排 |
因為它問的不是「你們是不是做錯了」,而是「請提供一份你們本來就該有、而且是貴局自己核定的文件」。
這種請求很難被拒絕,而且答案不論是什麼都有用: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人不限於利害關係人。 校友、家長、教職員、任何國民都可以申請。
而這件事之所以適合由外部的人問,正是因為在校內問的人可能要承擔代價。
本站已查證的:
| 該校官網行政單位清單 | 九個單位,不含研發處 |
| 該校官網處室頁面 | div_100 至 div_700,共七頁,不含研發處 |
| 首頁「研發處」「研究發展處」出現次數 | 0 |
| 法規是否允許設置研究發展處 | 允許(第 3 條,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
| 私校組織規程之程序 | 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第 9 條第 2 款) |
本站未查證的:
| 該校經核定之組織規程是否列有研發處 | 未查證——本站無該文件 |
| 官網未列是否僅為網站未更新 | 未查證 |
所以本文不作成「該處室未經核定」的認定。
本文主張的只有一件事:這是一個可以被回答的問題,而回答它只需要一份主管機關自己核定過的文件。
一所學校的組織規程,是它自己寫的,而且是主管機關核定的。
它決定了誰有職位、誰有權責、誰在編制內。
而當一個單位出現在採購申請上、出現在資源分配上、出現在人事安排上,卻不出現在學校自己的官網上——
那麼「它在不在核定的組織規程裡」,就不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
它是「這所學校的實際運作,和它報給主管機關的樣子,是不是同一件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