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資料室

用政府公開資料與已刊報導,把勞動法規講成人話。

一個不在官網上的處室:它可以存在,但它在核定的組織規程裡嗎?

2026-09-04 | 本文引用 6 項來源

本站緣起的兩則新聞報導
三立新聞網,2023 年 8 月 23 日。台中市勞工局勞檢後認定校方違反勞基法、要求立即改善。
TVBS 新聞,2023 年 9 月 28 日。

台中市私立衛道中學的官方網站,在「行政單位」欄列出九個單位:

校長室 教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宗輔室 圖書館

本站另以程式抓取該校首頁與各處室頁面,結果一致:

網址 單位
/category/office/div_100/ 校長室
/category/office/div_200/ 教務處
/category/office/div_300/ 學務處
/category/office/div_400/ 總務處
/category/office/div_500/ 輔導室
/category/office/div_600/ 圖書館
/category/office/div_700/ 會計室

首頁全文中,上開九個單位名稱各出現二至六次。

「研發處」與「研究發展處」出現次數:0。

而校內文件裡,研發處是存在的:

所以問題不是「這個處室存不存在」,而是:

它在那份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組織規程裡嗎?

這是一個是非題,而且答案在教育局手上。

一、先把對校方有利的部分講完

「學校憑空多設一個處室」這種說法,在法規上不成立——因為學校可以設。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

類別 單位
應設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
條件得設 實習處(技術型應設)、特殊教育處(18 班以上)、建教合作處(18 班以上)、進修部
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

「研究發展處」明列在第 3 條裡。 一所高中要設研發處,法規上完全允許。

本文因此不主張該處室的設置本身違法。

二、那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同一份標準的第 9 條第 2 款:

私立學校應依本標準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核定,不是備查。

備查 核定
主管機關要不要作成決定 否,存查即可 要,須准駁
沒有它可不可以實施 通常可以 不可以

所以一個處室要合法存在,需要的不只是「校內決定設立」,而是「載於經核定的組織規程」。

而組織規程與員額編制表也決定了:

三、為什麼這件事值得查

因為一個處室的地位,會連動到好幾件事。

① 誰有權提出採購、誰有權核定

採購程序的每一步都對應到一個職位。 若一個單位不在核定的編制內,那麼它的「主任」是什麼職位、它提出的請購由誰負責,在制度上就沒有對應。

(見〈三千八百萬,九張報價單,零次比價〉)

② 資源分配

本站取得的一份校內紀錄,把兩件事並列:

``` 20221215_002 研發處申請採購○組長使用之電腦 → 校長核可(採購新電腦)

20230331_001 總務處採購人員申請採購電腦 → 校長要求使用【研發處可用電腦】進行財產移轉 ```

該紀錄提出的問題是:

研發處既有可用電腦可使用,為何不單位內部自行調度,而被核可採購新電腦? 而總務處採購人員電腦損壞需採購電腦,卻被要求使用研發處內部人員不想使用之電腦財產?

本站無法查證兩案的完整簽核內容,僅記錄該紀錄所載。

但這個對照的形式很清楚:一邊核可買新的,另一邊被要求接收舊的。

(見〈二十一件簽呈〉)

③ 業務縮減與資遣的對應關係

當學校以「業務縮減」為由資遣一位總務處的採購人員時,一個不在官網上的處室是否也在縮減之列,是一個會被問到的問題。

(見〈「業務縮減」的部門裡有誰〉)

④ 親屬任用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禁止各級學校校長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但同條例第 41 條對私立學校的準用範圍,依文字僅及於「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

所以在私立學校,這一條進不來。

而《私立學校法》第 81 條的利益迴避義務仍然適用。

(見〈校長的親屬在校內領薪水〉)

四、一個是非題,以及怎麼問

這一節是實用的部分,而且它只需要一封信。

要問的問題

「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9 條第 2 款,私立學校應擬訂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 貴局所核定之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現行版本及歷次修正版本),並請載明核定之日期與文號。」

拿到之後看三件事

看什麼 為什麼
一級單位清單裡有沒有研發處 這就是那個是非題
若有,是哪一年核定的 對照該處室開始運作的時間
員額編制表上該處室幾人、有無主任職 對照實際的人事安排

為什麼這個問法有效

因為它問的不是「你們是不是做錯了」,而是「請提供一份你們本來就該有、而且是貴局自己核定的文件」。

這種請求很難被拒絕,而且答案不論是什麼都有用:

誰可以問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人不限於利害關係人。 校友、家長、教職員、任何國民都可以申請。

而這件事之所以適合由外部的人問,正是因為在校內問的人可能要承擔代價。

(見〈台灣有吹哨者保護法了,但私立學校的人不在裡面〉)

五、本站在這件事上的立場

本站已查證的:

該校官網行政單位清單 九個單位,不含研發處
該校官網處室頁面 div_100 至 div_700,共七頁,不含研發處
首頁「研發處」「研究發展處」出現次數 0
法規是否允許設置研究發展處 允許(第 3 條,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私校組織規程之程序 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第 9 條第 2 款)

本站未查證的:

該校經核定之組織規程是否列有研發處 未查證——本站無該文件
官網未列是否僅為網站未更新 未查證

所以本文不作成「該處室未經核定」的認定。

本文主張的只有一件事:這是一個可以被回答的問題,而回答它只需要一份主管機關自己核定過的文件。

六、最後

一所學校的組織規程,是它自己寫的,而且是主管機關核定的。

它決定了誰有職位、誰有權責、誰在編制內。

而當一個單位出現在採購申請上、出現在資源分配上、出現在人事安排上,卻不出現在學校自己的官網上——

那麼「它在不在核定的組織規程裡」,就不是一個技術性的問題。

它是「這所學校的實際運作,和它報給主管機關的樣子,是不是同一件事」的問題。

資料來源

  1. 臺中市私立衛道高級中學官方網站首頁及各處室頁面。本站於 2026 年 9 月 4 日以程式抓取並比對。學校網站
  2.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3 條、第 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第 4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第 8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5. 《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
  6. 校內流出之比較紀錄一份,載有 20221215_002 與 20230331_001 兩案之對照。本站僅引述該紀錄所載內容,未取得該二案之完整簽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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